夫妻约定财产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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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案例分析
qq怎么戳一戳 ——夫妻财产约定显失公平,为何仍有效
  1998年李某打算⽤其夫妻共同所有的积蓄去办⼯⼚,因其夫害怕亏本,为此两⼈约定李某⽤10万元办⼚,按1.5%的⽉利率计息归其夫所有,亏损或盈利均归李某负担和享有。办⼚后李某盈利数⼗万元。在两⼈后来的离婚诉讼中,李某之夫称办⼚的1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办⼯⼚他也付出了⼀定的劳动,盈利归李某个⼈所有显失公平,其财产约定应属⽆效。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约束⼒。”据此,夫妻约定财产是婚姻法确定的⼀项夫妻财产所有制度,只要是夫妻双⽅⾃愿的真实意思表⽰,没有采取胁迫和诱骗等⾮法⼿段,其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的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双⽅对财产归谁所有的约定,双⽅⽆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为⽆效。《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九条分别规定了⽆效和可撤销的民事⾏为,该规定也应适⽤于夫妻财产约定,显失公平的民事⾏为,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法院判决撤销后,该民事⾏为从开始起⽆效,如未被撤销则属有效。
儿童急走追黄蝶的下一句⽽夫妻财产关系是从属于⼈⾝关系的,在该特定情况下,夫妻双⽅经充分的⾃愿协商达成的财产归属协议,如果能反映双⽅当时的真实意思,不违背《民法通则》第五⼗⼋条禁⽌性规定,即使有⼀定程度的显失公平,也应有效。
  李某夫妻的财产协议客观上显失公平,但在其协议约定当初,应预见到⽣产经营活动也是有风险的,如李某经营亏损,按约定也将由其单独负担,因此全⾯衡量该夫妻财产约定,应是公平的,事后在客观上有⼀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况也是有效的。
  实际上,李某办⼚如果发⽣亏损,其夫是否承担其对外债务,要根据不同情况⽽定,这涉及财产约定的效⼒问题。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如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夫妻财产约定,李某之夫则不承担责任。如李某夫妻没有对外明确其财产约定情况,李某之夫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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