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40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国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糖花生
【当事人】张国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鬼片电影国语林正英【当事人-个人】张国强
【当事人-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国强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张国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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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张国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其情形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故哈供电公司解除与张国强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关于张国强对哈供电公司提交的《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职工代表会议纪要》以及哈供电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职工代表签字表决名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张国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亦未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向法院申请鉴定,因此,对于张国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解除哈供电公司与张国强之间的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哈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科举制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国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7:24: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6月19日,张国强入职哈供电公司,工作岗位为抢修班班长,月薪4000元。2015年1月15日,因张国强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哈供电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哈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王建、张国强、张巍瀚3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工会于2018年8月22日为哈供电公司复函,载明:同意公司拟定的与王建、张国强、张巍瀚3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建议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日,哈供电公司通过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组长第三次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决定,解除与张国强的劳动合同。哈供电公司向张国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9年2月11日,张国强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哈供电公司恢复与张国强的劳动关系。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哈里劳人仲字[2019]第3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哈供电公司恢复与张国强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张国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其情形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故哈供电公司解除与张国强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哈供电公司在解除与张国强的劳动合同之前已经向工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故哈供电公司解除与张国强的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张国强抗辩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家属谅解;在哈供电公司工作期间兢兢业业,表现优异,多次得到表彰;且身体不好,哈供电公司不应解除劳动关系。因张国强违反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其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哈供电公司要求不恢复与张国强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哈供电公司解除与张国强的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国强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国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恢复张国强与哈供电公司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与理由: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并且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但是在2019年3月28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里劳人仲字(2019)第368号仲裁裁决书的时候,哈供电公司并未明确提交工会的书面材料。张国强对哈供电公司提供的《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职工代表会议纪要》及哈供电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职工代表签字表决名单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二、张国强在工作期间勤勤恳恳,表现优异,多次获得表彰。案发后张国强主动投案并且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获得了谅解,张国强认为,不能因为一次过失犯罪,就解除与张国强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哈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国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40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国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某某。
负责人:纪会争,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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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哈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强、被上诉人哈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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