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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人类居住”标准的界定与国际法意义的岛屿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它为建立现代海洋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有专门章节对岛屿制度进行规定,使得该制度得以正式确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分的岛屿制度由第121条构成,包括三款:"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如果能被认定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那么岛屿所在的沿海国可以享有巨大的权利水域。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各国在实践中往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扩大解释。这使得《公约》第121条第3款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引发许多争议。
  《公约》第121条第3款虽得以正式确立,但却留下广泛的解释空间,每一个国家对某一岛礁是否属于《公约》规定的岛屿都持有各自的观点。《公约》第121条第1款和第2款的内容,早在1958年的《关于领海和毗连区的日内瓦公约》中就已经明确,经过长时间的国家实
新年祝福语句子2022践,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被世界各国广泛遵守。但《公约》12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提出时间较短,既无国家实践又无法理依据,法律条文也不完善,因而在实践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其中,对确定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的一个重要标准"维持人类居住",一直没有统一的理解。
  一、 "维持人类居住"的代表性观点
  (一)居住条件说 皇城神鹰
  持此种主张的学者认为,所谓"维持人类居住"是指岛上存在可供人类生存的自然资源,这些自然资源足以维持岛上人类的日常生活,无需外界的补给,但并不要求岛上必须有居民现实居住。
  挪威奥斯陆大学国际法专家马里厄斯?格杰特内斯认为,确定能否维持人类居住,关键是看岛屿能否提供淡水、食物和人类居住的场所,是否拥有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的足够资源;即使岛上存在驻守官兵、行政人员、科研人员,都不能作为维持居住的证据。必须要具有维持人类生存的基本自然条件才能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人类居住"。印尼大使贾拉尔的
观点与马里厄斯?格杰特内斯相似,并提出具体的三个条件,"一是岛礁有淡水供应;二是岛礁上有可供食用的生物资源;三是附近有材料建造庇护所"。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无论岛礁上是否有人居住,都认为符合维持"人类居住"的标准。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可以拥有相应的权利水域;反之,如果不能满足这样的条件,那么它就不满足《公约》所规定的"维持人类居住"的条件,它也就不能称之为岛屿,不能享有岛屿的海域空间。①
  (二) 永久稳定居住说
  持此种主张的学者比前一种主张的标准更为严格,他们所认为的"维持人类居住",不仅要求岛上具备上述资源,还要求岛上必须有居民现实居住,并在居住人口方面规定了具体标准。
  美国学者约翰?M?范戴克和罗伯特?A?布鲁克斯认为,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应遵循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精神,根据立法本意和立法宗旨善意地解释。《公约》的宗旨就是使有稳定居民的岛屿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为这些周围的海域是岛上居民赖以生存的区域。如果让那些离岸较远、根本无人居住的岩礁拥有自己的海域,那么就违背了《公约》的宗旨。只有那些有成型落居住,并且持续使用周边海域资
源的岛屿才能拥有诸如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等海域。另外,约翰?M?范戴克还提出了"维持人类居住"的岛屿的具体标准,即如果一个岩礁可以不能维持至少50人的永久性居住,那么它无权得到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此外,还有很多国际法学者赞同约翰?M?范戴克和罗伯特?A?布鲁克斯的观点,或者持有与他们相似的观点。 恶魔王子vs恶魔公主
  罗杰?奥基弗认为,对确定法律意义上岛屿的标准应该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标准。他指出,《公约》岛屿制度部分模糊的措辞、含混的规定违背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许多国家代表团希望借此会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期望,因为《公约》第121条的妥协性的规定,使得大面积的"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被个别国家占有。因此,在解释这一条款的时候,必须更加严格。罗杰?奥基弗不同意大多数学者扩大化的解释。他指出,《公约》第121条第3款除了一个"自然形成"的标准,似乎是认同那些面积非常小但高潮时可以露出水面的小礁石是符合《公约》的岛屿。但是在现有科技水平下,只要一个国家愿意投入资金,大多数的岛屿甚至是小礁石都能够维持人类居住,至少可以维持象征性的居住。②例如,有些国家为了将岩礁升级成为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以此主张权利水域,通过人为手段将岩礁进行扩大或技术转化,让它可以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这种技术在现在完全可以做到,如在岩礁上钻洞来建立一座设备齐全的平台,再配以温室和溶液培养设备,
脱盐设备以及太阳能装置来达到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
  另外,有海洋法学者指出维持人类居住的标准不应该仅仅是一种象征性的标准,应高于临时或永久保证人类存在这一现实。搭建的帐篷、进行科学或气候研究,或渔民的季节性暂时居住等,这些并不能代表这一岛屿满足"维持人类居住"的标准。"维持人类居住"的标准,应包括当今人类活动的基本设施,也就是说,岛上的居住条件和居住设施应该与陆地上的居住条件比肩,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是真正的"维持人类居住"。
  (三) 居住可能性说
  第三种主张提出的标准比起前两者相对宽泛。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岛上有居住的可能性,就被认为是可以"维持人类居住"。     乔纳森?I?查尔尼认为,《公约》第121条第3款提到的"居住"并要不求岛礁具备可以维持永久居住的资源,甚至不需要维持一年的居住。只要具备居住的可能性即可。
  E.D.布朗提出,淡水可以作为判定一个岛屿能否成为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的标准,但是如果岛上虽然没有天然的淡水,但是岛外可以供给淡水或者岛上可以安装海水淡化装置,
佛山旅游景点这样的岛屿是否也应该成为符合《公约》定义的岛屿呢?难道符合"人类居住"标准的岛屿就不能依靠外部供给,必须达到岛上生活的最小需求吗?事实善于雄辩,难道岛上依靠外部供给生存的灯塔看守人的存在,还不是岛屿可以供"人类居住"的有力证据吗?所以,布朗总结说:"界定'人类居住'的标准,不应仅考虑资源问题,因为淡水等供给完全可以由外界提供。灯塔看守人的现实存在就是岛屿可以"居住"的有力证明,现实情况恰是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困局的最好解决方法。③
  美国法律专家布莱斯?M?克莱格特驳斥了用灯塔看守人来证明岛屿可以维持"人类居住"的观点,他的观点相比前几种观点略显严格。他认为,居住可能性需要有严格的限制,即岛屿必须有能让居民永久性的实际居住的可能性。而灯塔看护人或者依靠岛外供给的驻岛军队虽有实际居住,但一般不可能在岛上永久居住,因而仅仅是灯塔看护人和驻岛军队的存在,并不能证明这个岛能够"维持人类居住"。④但并不是人人都像布莱斯?M?克莱格特这般苛刻,甚至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岛屿即使目前并不符合条件,若将来有居住的可能性也应被视为是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 十堰怎么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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