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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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宾路9号。
负责人:王健,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伟,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益阳分行”)诉被告周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益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益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30710.29元,利息57231.18元,违约金8448.42元,本息及违约金合计96389.89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9月8日,此后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6日,被告在工商银行益阳分行申办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卡号为4270********,被告领取信用卡后即开始刷卡交易,自2016年2月6日开始逾期,截至2021年9月8日,该账户共拖欠原告欠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96389.89元。
被告周芳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办卡经过及内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约定: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视为逾期,银行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如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发卡行对用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用卡人账户中扣收。工商银行益阳分行向周芳发卡后,周芳使用该信用卡
进行了透支消费,但未能按约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款项,从2016年2月6日开始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截至2021年9月8日,周芳共拖欠工商银行益阳分行透支款欠款本金30,710.29元,利息57,231.18元,违约金8,448.4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工商银行益阳分行提交的牡丹卡卡片信息查询记录、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欠款系统截图、账户催收资料信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周芳与原告工商银行益阳分行之间形成信用卡使用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周芳在原告处申领信用卡后,即应按领用合约的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被告周芳持卡消费后未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对工商银行益阳分行诉求偿还透支本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偿还透支本金30,710.29元,截至2021年9月8日的利息57,231.18元,违约金8,448.42元,本息及违约金合计96,389.89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87元,由被告周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雄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工程部工作总结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英国工业革命
商品房契税征收标准梦见高楼倒塌重装系统对电脑有影响吗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英语辩论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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