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6806号
【审理程序】头痛怎么办快速缓解小方法二审
【审理法官】秦敏周海燕苏致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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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嘉暴瘦【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贺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当事人】贺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当事人-个人】贺俊
【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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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刘娟娟
【代理律所】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贺俊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本院观点】贺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行渝中支行对其名下的工商银行信用卡错误的进行逾期记录及冻结,致使其被拉入失信人员名单造成损失,工行渝中支行应向其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贺俊上诉所表达的意思是对(2019)渝05民终53号民事判决结果不服,但鉴于该判决对相关事实作出了确认且已经生效,贺俊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申请再审。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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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贺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行渝中支行对其名下的工商银行信用卡错误的进行逾期记录及冻结,致使其被拉入失信人员名单造成损失,工行渝中支行应向其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但,在贺某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工行重庆市分行已向人民法院
怎样制作读书卡提起诉讼,要求贺某偿还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该案经过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渝05民终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二、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透支本金666263.91元以及截至2018年1月17日的透支利息53301.11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以本金666263.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对贺某拖欠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以及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的事实已作出了认定,且该判决现已生效。故,贺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工行渝中支行向其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对贺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贺某上诉认为其从未向工行重庆市分行申请调高信用卡额度,其本人也未刷卡,未获得亿博公司刷卡后的信用卡资金,以及贺某在起诉亿博公司、马买卖合同一案中的陈述属于错误自认,与客观事实不符。对此本院认为,贺某上诉所表达的意思是对(2019)渝05民终53号民事判决结果不服,但鉴于该判决对相关事实作出了确认且已经生效,贺某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申请再审。 在本院(2019)渝05民终53号一案的审理中,贺某对《牡丹信用卡业务申请书》中的签名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
但在本院委托鉴定后,贺某以应当由工行重庆市分行举证并承担鉴定费为由放弃鉴定申请,现又在本案中再次申请鉴定,本院不予准许。贺某同时申请对《汽车认购协议》中的签名进行鉴定,因贺某已作为原告向亿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购车款,若贺某主张《汽车认购协议》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则与其提起诉讼向亿博公司主张权利的行为明显相悖,且贺某与亿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样已有生效判决作出了确认,故本院对贺某申请对《汽车认购协议》中的签名进行鉴定的请求同样不予准许。 贺某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其内容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对其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贺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上诉人贺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5:35: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24日,贺某向工行重庆市分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表上有“贺某"签名。此后工行重庆市分行向贺某发放卡
号为41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信用卡。
【一审法院认为】教师节贺卡怎么写简单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贺某拖欠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的事实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若贺某认为判决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本案中贺某的主张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贺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工行渝中支行停止对贺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的逾期记录及冻结,并在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修复从2016年7月至今对贺某信用卡错误的逾期记录和冻结;工行渝中支行向贺某公开赔礼道歉;工行渝中支行涉嫌伪造贺某信用卡提额申请书的欺诈行为给贺某信用卡作了四年多时间的冻结和逾期记录,严重侵害了贺某的人格权、信用权和名誉权,给贺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要求工行渝中支行赔偿95万元;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工行渝中支行负担。事实及理由:1.贺某在一审时已明确要求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市分行)向法院提交的贺某《牡丹信用卡业务申请书》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请工行重庆市分行经办人员对此进行陈述,并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但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进一步查明便作出了判决。2.贺某向一审承办法官说明了2015年12月由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解放碑支行)向贺某提供了重庆亿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公司)虚假的《汽车认购协议》,贺某与工行解放碑支行协商由贺某起诉亿博公司违约,把钱追回来还给工行解放碑支行,贺某在情急之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就主张了对己不利的事实,但该自认并非证据,只是举证责任的一种情形。贺某虽最终胜诉,但亿博公司一直拒不还钱,法院也中止了该案的执行。贺某对之前自认十分反悔,在相关诉讼中贺某均向相关承办法官说明了情况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当事人反悔并提供证据推翻之前对己不利的自认事实,并不违反“禁止反言"的相关规定,且当事人的自认事实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亦可对自认事实不予认可。3.贺某已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并未申请将信用卡提额至95万元,未填表,未签名,也未刷卡,事后也未取得亿博公司刷卡后的信用卡资金。故贺某有理由认为是工行渝
中支行故意勾结外部公司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活动。正因工行渝中支行故意、恶劣、不断的侵权行为,贺某受到银行征信与法院失信的双重侵害长达五年之久,精神上、经济上饱受巨大损失,个人及两个小微公司受到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超过900万元。工行渝中支行辩称:贺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贺某所称的工行渝中支行违规给其造成的信用卡逾期记录、失信等影响,是贺某自身违约行为所致,与工行渝中支行无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贺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贺某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其内容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对其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贺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贺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68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9409820。
负责人:赖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渝中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15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审理。上诉人贺俊、被上诉人工行渝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贺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工行渝中支行停止对贺俊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的逾期记录及冻结,并在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修复从2016年7月至今对贺俊信用卡错误的逾期记录和冻结;工行渝中支行向贺俊公开赔礼道歉;工行渝中支行涉嫌
伪造贺俊信用卡提额申请书的欺诈行为给贺俊信用卡作了四年多时间的冻结和逾期记录,严重侵害了贺俊的人格权、信用权和名誉权,给贺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要求工行渝中支行赔偿95万元;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工行渝中支行负担。事实及理由:1.贺俊在一审时已明确要求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市分行)向法院提交的贺俊《牡丹信用卡业务申请书》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请工行重庆市分行经办人员对此进行陈述,并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但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进一步查明便作出了判决。2.贺俊向一审承办法官说明了2015年12月由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解放碑支行)向贺俊提供了重庆亿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公司)虚假的《汽车认购协议》,贺俊与工行解放碑支行协商由贺俊起诉亿博公司违约,把钱追回来还给工行解放碑支行,贺俊在情急之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就主张了对己不利的事实,但该自认并非证据,只是举证责任的一种情形。贺俊虽最终胜诉,但亿博公司一直拒不还钱,法院也中止了该案的执行。贺俊对之前自认十分反悔,在相关诉讼中贺俊均向相关承办法官说明了情况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当事人反悔并提供证据推翻之前对己不利的自认事实,并不违反“禁止反言"的相关规定,且当事人的自认事实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亦可对自认事
实不予认可。3.贺俊已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并未申请将信用卡提额至95万元,未填表,未签名,也未刷卡,事后也未取得亿博公司刷卡后的信用卡资金。故贺俊有理由认为是工行渝中支行故意勾结外部公司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活动。正因工行渝中支行故意、恶劣、不断的侵权行为,贺俊受到银行征信与法院失信的双重侵害长达五年之久,精神上、经济上饱受巨大损失,个人及两个小微公司受到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超过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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