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支行、张先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5月20日的说说***********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荣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先锋,*,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先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支行支付59179.86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787.7元。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2年8月23日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word怎么分页1、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7月14日、8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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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询,查无不动产;
3、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无公积金;
4、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用
5、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未联系上;
7、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已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以及拘传票;
8、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张先锋10000元;
9、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
期间的限制。cf进不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天兰
审 判 员  潘 涛
审 判 员  郑 婉英雄联盟大脚是什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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