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杨长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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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名言警句摘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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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曾广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长春,*,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杨长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因被告杨长春拖欠信用卡款项构成违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
告杨长春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7404.97元及利息1495.45元、违约金1495.25元(暂计至2022年1月14日共计30395.6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杨长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工商银行中山分行明确本金中包含手续费750元。
被告杨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原告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合同订立情况:涉案信用卡的卡号为6222********。工商银行中山分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二、分期手续费计收标准: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
三、违约情况:杨长春从2021年4月5日开始逾期,经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计算,截至2022年
5月12日,杨长春尚欠本金26654.97元、利费总和4562.95元(含利息2317.7元、违约金1495.25元、分期手续费750元)。
百岁之好一言为定百度百科本院认为,杨长春未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工商银行中山分行的各项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已主张一次性计收全部欠款,诉求已产生的各项利费得到本院支持,已对杨长春的违约行为起到惩罚性作用,故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不再计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长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2年5月12日的本金26654.97元、利费总和4562.95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周杰伦 一点点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杨长春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立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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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徐淑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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