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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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曾广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第一部动画片
被告:潘富华,*,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潘富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因被告潘富华拖欠信用卡款项构成违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
告潘富华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2970.51元及利息1512.12元、违约金748.75元(暂计至2022年1月14日共计45231.3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潘富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潘富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原告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大一学年总结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合同订立情况:涉案信用卡的卡号为6222********。工商银行中山分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中国移动 上海二、违约情况:潘富华从2021年12月5日开始逾期,经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计算,截至2022年5月23日,潘富华尚欠本金32043.23元、利费总和4560.17元(含利息2811.42元、违约金1748.75元)。
本院认为,潘富华未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符合双方约定及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除本金、律师费外其他各项诉讼请求,多项叠加,属于重复归责,且总和过高,有必要加以限制。本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弥补损失和制裁逾期还款违约行为酌情调减,支持从逾期之日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5月23日的利费共计4250.78元,之后不再计收违约金,仅计收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富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2年5月23日的本金32043.23元、利费总和4250.78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潘富华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立明rpg制作大师vx>药师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淑榆
书记员 何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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