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留意】这些个⼈所得税的费⽤扣除与免税项⽬的规定,不看总觉得亏!
关于个⼈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编特意给⼤家梳理了⼀些常见的费⽤扣除与免税项⽬相关政策规定,供⼤家参考学习,如果相关政策有变更,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庆祝福语祖国的话1、《个⼈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所得,免纳个⼈所得税:
⼀、省级⼈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化、卫⽣、体育、环境保护等⽅⾯的奖⾦;
⼆、国债和国家发⾏的⾦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救济⾦;
五、保险赔款;
六、军⼈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部、职⼯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资、离休⼯资、离休⽣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上述福利费,依据《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
2、《个⼈所得税法》第六条
⼀、⼯资、薪⾦所得,每⽉收⼊额减除费⽤三千五百元;
⼆、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可以减除成本、费⽤以及损失;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可以减除必要费⽤;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
费⽤⼋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的费;
qq邮箱登录邮箱五、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额可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
另外,个⼈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未超过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以下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1)个⼈通过⾮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营利性的⽼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2)个⼈通过⾮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个⼈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予全额扣除;
(3)个⼈通过⾮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字会)向红⼗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规范性⽂件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
下列不属于⼯资、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本⼈⼯资、薪⾦所得项⽬的收⼊,不征税:
1.独⽣⼦⼥补贴;
2.执⾏公务员⼯资制度未纳⼊基本⼯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品补贴;
3.托⼉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税字〔1994〕20号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外籍个⼈以⾮现⾦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补贴、搬迁费、洗⾐费。
(⼆)外籍个⼈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取得的探亲费、语⾔训练费、⼦⼥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为⽽获得的奖⾦。
(五)个⼈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续费。
(六)个⼈转让⾃⽤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的家庭⽣活⽤房取得的所得。
(七)外籍个⼈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对个⼈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三、国税发〔1999〕58号
(1)个⼈因公务⽤车和通讯制度改⾰⽽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公务费⽤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务局根据纳税⼈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于个⼈⾃⼰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的保险除外)⽽取得的⽆赔款优待收⼊,不作为个⼈的应纳税收⼊,不征收个⼈所得税
四、财税〔2001〕157号
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刀剑封魔录攻略
五、财税〔2006〕10号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缴费⽐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所得税;个⼈按照国家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缴费⽐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分别在不超过职⼯本⼈上⼀年度⽉平均⼯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允许在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时,免征个⼈所得税。
六、财税〔2008〕8号
⽣育妇⼥按照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育保险办法,取得的⽣育津贴、⽣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所得税。
七、财税〔2012〕40号
对⼯伤职⼯及其近亲属按照《⼯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伤保险待遇,免征个⼈所得税。
⼋、财税〔2013〕103号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缴付的企业年⾦或职业年⾦(以下统称年⾦)单位缴费部分,在计⼊个⼈账户时,个⼈暂不缴纳个⼈所得税。
个⼈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个⼈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缴费⼯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财税〔2017〕39号
⾃2017年7⽉1⽇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单位统⼀为员⼯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出,应分别计⼊员⼯个⼈⼯资薪⾦,视同个⼈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的限额扣除为个⼈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标准之外的扣除。
三、部分地⽅性政策规定
1、冀地税函〔2008〕236号
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但企业职⼯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宁财税发〔2008〕1318号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所得税。
3、天津市地⽅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
⾃2017年11⽉1⽇起,以现⾦形式发放给个⼈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式⽀付给个⼈的办公通讯费⽤,费⽤扣除标准为每⽉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的办公通讯补贴,费⽤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最⾼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4、海南省地⽅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10⽉1⽇起,按下述规定执⾏
芦苇荡⼀、企事业单位员⼯因公务⽤车制度改⾰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允许在以下公务费⽤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海⼝、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扣除标准
⾼级管理⼈员1690元/⼈/⽉,其他⼈员1040元/⼈/⽉。
(⼆)其他市县的公务费⽤扣除标准
⾼级管理⼈员1000元/⼈/⽉,其他⼈员600元/⼈/⽉。
⼆、企事业单位员⼯因通讯制度改⾰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在100元/⼈/⽉的公务费⽤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5、鲁地税函〔2005〕33号
⾃2005年1⽉1⽇起,企事业单位⾃⾏制定标准发放给个⼈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代表、总经理每⽉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员每⽉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所得税前扣除。
6、陕财税〔2015〕10号驾校报名
⾃2015年1⽉1⽇起,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取得的公车补贴收⼊,暂按公务费⽤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怎么开通网络银行公务费⽤扣除标准暂时⽐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制度改⾰实施⽅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层管理者每⼈每⽉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每⽉1040元;其他⼈员每⼈每⽉650元。
编辑设计:丰台微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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