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等与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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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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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农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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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农民,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推荐,住******。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裁定,依法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责任比例划分错误,导致案件判决结果显著错误。一审法院对事故责任比例划分错误。一审不考虑实际情况,机械地采取“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对***极其不公平。一味苛求普通搬运工人在装满货物的货车上做到及时有效的闪避,这是不现实也不合常理的。)一审对事故责任比例划分错误,对于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没有任何责任。一审关于医疗费数额认定有误,对医疗费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一审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金额过低,应予以调整。三、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难以达到抚慰程度。四、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五、***与***系夫妻且共同经营木材生意,且事发后***将上诉人送医并自愿垫付**医疗费用,说明***自愿承担责任,***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辩称,***是正常行为能力人,他去工地前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进行确认,***阻扰施工,***没有责任,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的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在医院进
行了完全救治,达到出院标准,不需要救护车进行救护回家,所以一审对这**费用没有支持是合理的。关于12000元的费用,按照常理,我们交了押金,抵扣了票据里面的医疗费。
如果没有你没有过去***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对于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和护理费**依法改判;***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与***共同受雇于***,且***在工作中正常操作工程机械装车,并无任何违规之处,***多次对***进行劝阻,但***不听劝阻,上车阻止***,最终才造成***受伤。本次意外的发生,***作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并非原审判决中仅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二、一审法院判决***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护理费,***不应给付,是***无理取闹造成受伤,应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是受雇***。***没有工程车驾驶执照,违规操作。***、**、***受雇于***干活。关于此事***的弟弟曾经报警,报警的材料是一审法院自己去调查的,没有让双方进行质证,所以没有完全还原事故真相。精神抚慰金和护理费是合理请求,不存在过高的问题。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连带赔偿***医疗费10132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2元、交通费8175元、护理辅助用具费139元、家属陪护期间住宿费1992元、误工费6万元、护理费1.8万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3000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0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00元、鉴定费3150元,共计557539.48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内装车,***同时操作机械工程车装车,***将***碰倒,***受伤,***之妻***开车将***送至北京航天总医院救治。***于********************在北京航天总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脊髓损伤、创伤性周围神经病、便秘、应激性胃溃疡、应激性胃炎、肝功能不全;支出医疗费101159.48元及救护车转运费4500元。**********,***支付*********卫生院检查费162元。
***提交其工友***的证人证言(显示:***********,我和***几人在*************大院装车时,***被***操作的夹子车碰倒摔伤,后来***的妻子***将***送到北京航天总医院,***垫付了**医疗费),用以**其在本次事故中受伤是***造成的。但***未出庭作证。对此*****与***不认可,认为仅凭书面的证人证言不能准确还原当时的情况,且证人与***系朋友关系,不能*****跌落与***有关。七年级上册数学期中考试卷
一审法院调取了***(***之弟)于*********向南苑镇派出所报警的处警**,显示:***称***被***雇用干活、在工作中受伤,民警现场联系**区安监局负责人,其答复情况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范畴,是单纯的施工事故,涉事三方自行协商划分责任比例即可。
***提交住院餐费收、住宿服务费发票、购买便盆等的收据若干,用以**其因本次事故支出了住院餐费、住宿费、日用品费。
***提交出租车发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若干,用以**其因本次事故支出了交通费。带土字旁的男孩名字
***提交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显示:**************出生,父亲***、母亲***)、************出具的**(显示:*************出生,住*************,与我村村民***是母子关系,***之弟弟***、务农,***之大妹***、务农,***之二妹、务农)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其因本次事故受伤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提交护具照片数张,用以**其因本次事故支出了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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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源司法科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为:***第2腰椎椎体粉碎性骨折并椎管内占位**伤残等级为九级,***所受
损伤综合**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支出鉴定费用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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