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从法院坠楼死亡!法官别担心,依法履职免责
本科提前批院校被执⾏⼈从法院坠楼死亡!法官别担⼼,依法履职免责
⼈民⽹哈尔滨6⽉5⽇电(韩婷澎、焦洋)来⾃绥化安达市委宣传部的消息,2018年6⽉4⽇13时45分,被执⾏⼈曲某某于安达法院办公楼六楼⾛廊窗户坠落。⼯作⼈员发现后,⽴即拨打120送医,公安机关及时介⼊。现曲某某经抢救⽆效死亡,坠楼原因正在进⼀步调查中。
据悉,曲某某,男,46岁,哈尔滨籍。与某公司有经济纠纷,经绥化、安达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进⼊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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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曾有⼈威胁法官“敢动我的房⼦,就⾃杀给你们看”
那条威胁短信,还在朱建国⼿机⾥保存着。每次看到它,朱建国⼼⾥的压⼒都会增加⼀分。
朱建国是茌平县⼈民法院执⾏局负责⼈,这条⾔辞激烈的威胁短信,来⾃于⼀起案件的被执⾏⼈家属,上⾯以决绝的语⽓写着,如果法院执意执⾏,她将⽤⾃杀的形式抵抗。
顺丰速递单号查询快速俗话说“⽋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总有⼀些⼈,明明有履⾏能⼒,却故意“拖、逃、躲、赖”,⾯对执⾏法官,使出浑⾝解数,屡屡上演“猫捉⽼⿏”的游戏,让法院的⽣效判决迟迟得不到履⾏。
当然,这其中也的确存在被执⾏⼈不具备偿还能⼒的情形,也正因为如此,⼏乎每⼀位执⾏法官都开玩笑说,恨不得让⾃⼰变⾝为印钞机,及时将执⾏款交付申请执⾏⼈,同时也卸下被执⾏⼈背负的沉重负担。显⽽易见,这玩笑也终归是⼀个玩笑。
然⽽,对这⾥每⼀位执⾏法官⽽⾔,被执⾏⼈的威胁谩骂甚⾄是肢体冲突,他们都可以忍受、慢慢消化,抑或是三更起五更眠,放弃节假⽇,他们也没有太多怨⾔,唯⼀尴尬⽆解的问题是,虽⼿持法律利剑,但依然困难重重。
春节前,朱建国和王保军的⼿机上,都收到⼀条内容⼀样的短信。遗憾的是,这不是⼀条祝福短信,⽽是⼀条威胁短信。
短信来⾃⼀位被执⾏⼈阿东(化名)的家属阿珍(化名),她声称,如果法院胆敢将其房产作为执⾏标的,那么,她就跳湖⾃杀,然后让家⼈将⼫体抬⾄法院门⼝以⽰抗争。对这样的信息,朱建国⼼⾥百味杂陈。
事实上,这是由⼀起交通事故⽴案执⾏的案件,按照法院的⽣效判决,阿东需要向申请执⾏⼈阿祥赔偿100多万元。阿东在县城除了其名下的⼀处房产外,再⽆其他可以执⾏的财产。
判决⽣效后,见阿东迟迟不履⾏相关法律义务,阿祥的家⼈带⽣活不能⾃理的阿祥强⾏⼊住阿东家⾥,以此施压。情形⼀时陷⼊尴尬境地,⽭盾也⼀触即发。
见此情况,执⾏⼈员通过查访得知,阿东在乡下还有⼀套⾃住房屋,⽬前仍可达到⼊住条件。为此,执⾏⼈员开始劝说阿东和家⼈搬⾄乡下居住,⽽城区这套房产作为赔偿,过户于阿祥或其家⼈名下。
没想到,执⾏⼈员的这个想法被阿珍断然拒绝,对⽅甚⾄于春节前,分别给朱建国和王保军发了⼀则短信,以⾃杀相威胁。
事实上,执⾏法官最头疼的也是类似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当事⼈死亡或受到伤害后,医疗费⽤及赔偿数额较⼤,⽽肇事者⼤多被判刑,有的车辆没有投保,没有赔偿数额来源,被执⾏⼈本⾝⽆⼒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本没有可供执⾏的财产。
执⾏的财产。
与此同时,申请执⾏⼈⽣活⼜相对困难。这样⼀来,申请执⾏⼈不停地埋怨法院执⾏不⼒,⽽被执⾏⼀⽅⼜确实没有偿还能⼒。
⾯对这样的两难境地,朱建国说,确实没有什么两全之策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过,为安抚申请执⾏⼈情绪,他们便主动邀请申请执⾏⼈见证整个执⾏过程,向其讲清“执⾏难”和“执⾏不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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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落实
《保护司法⼈员依法履⾏法定职责规定》
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员依法履⾏法定职责规定》,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员依法履⾏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民法院依法独⽴公正⾏使审判权,结合法院⼯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初三生活
第⼀条【依法办案不受外部⼲预的权利】
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有权拒绝执⾏任何单位、个⼈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信件或者⼝头意见,法官应当按照《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予以记录。
第⼆条【拒绝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权利】
对于任何单位、个⼈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整治、⾏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严禁⼈民法院⼯作⼈员参与地⽅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组”“项⽬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第三条【独⽴表达意见的权利】
法官依法履⾏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就参与审理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问题独⽴发表意见。
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第四条【免受⾮法处理处分的权利】
法官履⾏法定职责的⾏为,⾮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涉及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追究范围、承担⽅式和惩戒程序等内容,由最⾼⼈民法院根据《关于完善⼈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关于建⽴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及相关⼯作办法另⾏规定。
⾮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也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式和接待信访不⼒等理由调整法官⼯作岗位。法官⾮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予纠正的,应当报告上⼀级⼈民法院商请有关机关纠正。
第五条【申请复核、复议、申诉的权利】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和有关⼈民法院。对法官作出调离、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处理、处分决定应当以书⾯形式通知当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法官对涉及本⼈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对涉及本⼈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起三⼗⽇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级⼈民法院申诉。法官不因申请复核、复议或者提出申诉⽽被加重处罚。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当事法官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进⾏审查,作出决定,并书⾯回复当事⼈法官。受理复议、申诉的⼈民法院应当全⾯听取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原处理、处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后的救济措施】
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职权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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