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1.02
【字 号】鲁高法〔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高法〔2020〕1号
 
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蒸春饼的正宗做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于2019年12月23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39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下列刑事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可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一)拟发回重审案件,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影
响案件公正审理拟发回重审,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因非死刑罪名或者非死刑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发回重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或者同案人归案需要并案处理拟发回重审案件,省检察院书面建议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因附带民事部分拟发回重审,不同意下级法院呈报的法定刑以下量刑意见拟发回重审的案件;(二)拟改判无期徒刑及以下刑期的死缓案件;(三)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二审、复核期间死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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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原第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由院长决定,可对死缓复核案件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三、将原第三条修改为“审判委员会实行每周一上午例会制度。”
 
四、在原第十一条第一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主持人同意,对于集中讨论的死缓复核案件,委员应在会前审阅议题报告,会中可以直接发表意见,也可以向承办人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提问后发表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行文序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
 
附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国护照上的话
(根据2019年12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3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修正)
  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涉及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二)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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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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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判处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案件,被害人方出具书面谅解的除外)
、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院合议庭审理的拟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请示的案件;
  (六)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院长认为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问题。
 
第二条 下列刑事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可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拟发回重审案件,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拟发回重审,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因非死刑罪名或者非死刑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发回重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或者同案人归案需要并案处理拟发回重审案件,省检察院
书面建议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因附带民事部分拟发回重审,不同意下级法院呈报的法定刑以下量刑意见拟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拟改判无期徒刑及以下刑期的死缓案件;
  (三)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二审、复核期间死亡的案件。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决定召开并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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