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襄阳旅游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内 容 摘 要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呢?正如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什么是k线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
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此举在葫芦岛市广大人民众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众说:“法检两院有什么特殊的,为什么要退出行风评议,是不是今年的工作做的不好心虚,害怕参加行风评议后得个倒数,不敢参加了?”有关业内人士说:“只要法检两院的人权、财权仍旧控制在政府手中,法检两院是否退出行风评议都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而一些法律专家说:“葫芦岛市法检两院退出当地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产生积极影响。”(1)
葫芦岛市法检两院集体退出行风评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机关对自身宪法地位的觉醒,也反映了很多人头脑中司法权力地方化是那么的自然而然。
一吨是多少升那么在我国宪法中法检两院与政府之间实质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又是什么样子;司法权力地方化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如宪法中规定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这也就是说: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在这种国家权力结构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是平行的,在宪政制度中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能说谁在谁之上,或谁领导谁。
比较有创意的礼物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正如有的业内人士讨论的那样,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样,法检两院与政府
在实际工作中的关系与宪法中的规定就相去甚远了。不是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关系了,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法检两院越来越像同级政府的两个工作部门,与卫生局、审计局、民政局等政府工作部门越来越接近了,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一)宪法权威受到挑战。法检两院在宪法中与政府平起平坐,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关系,到了日常生活中却变成了法检两院越来越像政府手下的两个工作部门;如某地政府在城市拆迁改造中,一遇抗拒拆迁的钉子户,动不动就命令公检法出动。公安机关还好说,它本身就是政府下属的一个工作部门,听命于政府是它本身职责应有之意,那法检两院呢?明知按宪法规定政府根本无权命令自己干这干那,但由于自己的人权、财权牢牢地控制在政府手中,明知是违宪之事,却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听命于政府指挥。
(二)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司法受制于地方的一大恶果,就是令司法在不正常的司法环境下被动地背斥了尊严的法律,造成就国家而言,司法官只知道有地方,不知有;只知服从地方利益的大局。在我国,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地方司法机关的司
法官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分级任命,这种任命方式,削弱了司法官对国家整体的认同感和使命感,造成了司法官只是地方的司法官,却不是国家的司法官。效忠于地方也就成了绝大多数司法官的最高和行为准则。
(三)使老百姓陷入一种告状无门的两难境地。国家设置法检两院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其对行政权力进行一种监督、制约,防止行政权力在失去监督、制约的情况下无限膨胀,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而司法权力地方化后,法检两院实际上是在同级地方的领导下,许多政府行为都是通过法检两院的参与来完成的,但这又引发出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在这种有法检两院参与的政府行为中,如果行政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他该到哪里告状呢?是不是造成到法院告法官的现状?显然,对老百姓来说,告状毫无意义。
(四)法检两院不能正常行使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法检两院与政府之间在宪法与政府之间在宪法中的这种平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被政府实际领导指挥法检两院的现状打破之后,法检两院在发挥自身职能中困难重重。法检两院与政府的关系成了媳婆关系。如某地一县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该地一乡长依法犯罪案件中,由于该乡长与县里主要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该县检察院在查处该案的工作中受到县主要领导的非法干预,使该案的
查处工作在本已查实该乡长已有具体犯罪事实的大好形势下,被中途干预掉了。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想查办案件,自己刚一行动,检察长却先丢了官。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宪法,法律赋予他的职权,却受到同级政府的非法干预,本身却还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谈何法检两院正常行使自身职能呢?
(五)使地方保护主义肆无忌惮地盛行。我们常说: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软。作为法检两院来说,一个单位里上百口子人衣食住行,生活福利都在院领导班子肩上,当本地的领导包括行政领导、党的领导、人大的领导认为案件应该做出对本地的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时,法检两院就很难抵制,因为现在的体制决定了你的福利,你的经济命脉把握在同级地方政府手里。如某县唯一的一家啤酒厂为了将外地啤酒排挤出本地市场,就促请本县政府颁布了一条土政策:本县商业部门只能经销本地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并严禁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这条土政策保护了本地啤酒厂的眼前利益,增加了本县地方财政收入,但这种受到保护的本地啤酒质次价高,本地众意见很大,外地啤酒生产厂家对此也是怨声载道。有一家外地啤酒厂就举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旗,控告该啤酒厂在政府的庇护下搞不正当竞争,官司打到当地基层法院,政府立即指示法院,只能判本地啤酒厂胜诉。这一指示使事情的黑白顿时颠倒了过来,本来按法律规定,当地啤酒厂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先,败开家政公司
诉已成定局。(3)但由于有了当地政府的庇护却成为胜诉方。由此可见,缺少了国家审判机关对当地政府行为的法定制约作用,会使本地政府原有的地方保护主义火上加油、愈演愈烈。
(六)使,行政权力的滥用达到了一种失控的状态。由于国家设置法检两院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要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使行政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轨道内正确运行,而在法检两院听命或受制于政府之后,行政权力就失去监督制约,这就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无数个腐败现象一再证明的事实。
二、司法活动行政化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当地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对司法机关而言,党委组织的下乡扶贫要支持,计划生育要抽调,文明机关创建要参加,招商引资任务要完成,与检察审判有关无关的各种活动使得司法机关疲于应付。而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对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毫不避讳,硬生生地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入到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全无有违宪的察觉。这也难怪,在地方财政的眼中,由他们供
给地方司法机关可不就像其普通的职能部门一样吗。再从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司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甚至成为司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司法机关都开展了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法官和检察官都清楚地知道,这些等级只是个虚名和摆设,搞搞形式而已,副科、正处等行政级别对他们才更有意义,权利、劳保,甚至连人配坐什么车辆,有无专职秘书等都由司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而且司法职级是与行政职级相对应的,不少地级司法机关都规定,只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级者才能担任助理审判员或助理检察员,只有正科行政职级者才能被提请使命为审判员或检察员。如此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了司法的效率,既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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