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法官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关系着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本文以中西法官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西法官制度的异同,以便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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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法官作为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为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各个国家确立了完备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一、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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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法官的选任制度。
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还要经过理论和实
践培训。在美国联邦法院中,法官候选人要经受各种国家机构和职业团体的审查,总统要按惯例征询和考虑相关人员的意见,在正式提名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要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核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能力和情况。
(二)西方法官的保障制度。
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在宪法中强调了法官的经济地位和职务稳定,从最高位阶上确定了法官的至高无上权威性。同时还对法官工资普遍实行高薪制,他们认为高薪可以养廉,也是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三)西方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制度。
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在德国,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英国旧判例区分高级法院法官与低级法院法官,前者对有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权则限于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行为。
二、具有中国特的法官制度
(一)中国法官的选任资格与程序。
在我国,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年满23建军94周年周岁并有一至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初任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所有欲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于提高初任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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