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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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7.02.07
∙【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婚嫁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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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级法院和一线法官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经中央同意后正式发布。现就《办法》总体思路和贯彻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赵本山电影全集高清 《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是对《规定》的细化和落实。总体起草思路是:
怎么删除文件 (一)坚持于法有据。《办法》以现行法律和《规定》为依据,适当借鉴吸收了既往改革成果。由于立法未授权法官当庭径行判处扰乱法庭秩序罪,也未赋予司法警察在法院之外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办法》对法庭秩序维护、法警执法权限等相关内容未作突破。对行为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办法》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法院之外威胁、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办法》要求相关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二)突出问题导向。近年来,针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威胁、侮辱、骚扰和暴力侵害事件增多,凸显了对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缺乏组织保障、硬
件支撑、救济渠道、协调机制等方面。《办法》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更加侧重于设红线、给政策、补短板,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
钓鲤鱼配方 (三)细化条文表述。《办法》结合中央司改办负责同志对《规定》的解读,对《规定》条文作了进一步细化。如《规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法院普遍建议明确哪些属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经广泛征求意见,《办法》第二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此外,考虑到《规定》多处出现“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字样,为强化针对性和操作性,指导下级法院严格执行《规定》,《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予以细化,如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明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条文的操作性。
(四)强化组织保障。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规定》印发后,法院内部亟需有专门组织负责法官履职保障事宜,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亦应当明确。有法院提出,考虑到法官惩戒委员会只设在省一级,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设在高级法院层面即可,便于统筹
协调相关工作。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法官权益保障事务涉及面广、头绪较多,不仅仅局限于法官惩戒工作,如果只设在高级法院,不利于提升效率、完善机制、应急处置,因此,《办法》提出各级法院均应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明确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职能,具体工作可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
(五)推进机制建设。为确保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办法》着重健全以下几项机制建设:第一,完善法官申请复核、复议、申诉和提出控告的机制。第二,明确对履职保障设施的建设和配备要求,如要求法官办公区域与审判区域相对隔离、严格安检标准、为法官配备录音录像设施和提供专门会见、接待场所。第三,强化庭审秩序和机关安全保障机制。区分不同场所、不同行为,规定了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在《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落实法官在薪酬保障、教育培训、心理疏导、医疗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权利。
场的拼音二、关于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规定》第三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
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规定》发布后,仍有部分地方以红头文件、行政摊派等形式,要求法院派员协助交警执勤、参与治安巡逻。少数地方法院仍安排法官从事卫生环境整治等事务,并作为政绩宣传。上述现象均引起争议,并在新闻媒体、社交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工作实际,《办法》以列举方式,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要求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将“征地拆迁”也列入“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但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征地拆迁领域部分案件仍由人民法院负责裁决并组织执行,因此,《办法》未将征地拆迁工作完全排除于法定职责范围之外,但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办法》印发实施后,各级法院应当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规定》和《办法》主要内容,结合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配合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树立当地良好法治形象。对于文明城市创建、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依法公正审理相关案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完善以案说法机制等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方式参与,以依法履职的实际成效,为地方提供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
三、关于法官免受非法处理、处分的权利
《规定》以较大篇幅规定了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以及作出降级、撤职处分的情形,并明确了法官承担错案责任的范围。涉及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追究范围、承担方式和惩戒程序等内容,下一步将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和《规定》,研究制定法官惩戒工作办法。《办法》仅明确“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为了体现对法官依法履职的保护,《办法》从三个层面,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
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一是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是明确法官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三是明确法官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后的救济措施。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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