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的职业理念
论我国法官的职业理念
                 
                                              王建伟
【内容摘要】 法官是一国法治建设水平最精微的衡量者,养就法律精英式法官是法治社会的亟待需求和根本保障。本文提出并着重强调了法官的“灵魂”——法官职业理念。文章本着应然状态阐明了法官职业理念概念、特征和内容,又基于我国司法实践指明了法官职业理念的确立对提升法官职业素养、推动法治社会的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提出了确立法官职业理念的基本设想。法官依凭其职业理念来形成基于中国特定物质条件的精神性价值的法律文本世界,同时也修造法官自己的灵魂,运用于法律实践生活,担当起引导国人走向法治大道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 法官 法律文本 司法实践 职业理念 法治
Discourse upon the Judge’s Professional Idea in Our Country
唐宋八大家有几个是宋朝人
Abstract:The judge is the subtlest mirror for construction level of government by law for a country, it is urgently demand and basic safeguard for society of the government by law that raising legal English-type judges. It is proposed and emphatically emphasized in this article that the judge’s soul——the judge’s professional idea. The article exposes the concep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content of the judge’s professional idea in line with the ideal state, also has demonstrated the significant theoretical value and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promoting the judge’s professional accomplishment and giving an impetus to government by law of establishing the judge’s professional idea, which is based on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s well as puts forward the tentative ideas The judge, which relies on its professional idea, to form legal textual world of the spiritual value, because of the Chinese specific physical conditions, also simultaneously build the soul of themselves, utilizes to the legal practical life, take on the historical misson of guaiding all the people to move towards the main road of government by law.
Key words:judge; legal text; judicial practice; professional idea; government by law.
引 言
法官是一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当代中国法官同时担当着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的多重角。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法官是一国法治建设水平最精微的衡量者,代表着法律成长的最高水准,因此提升法官素质也就当然地提升了法治建设的水平。然而当下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状况不容乐观,养就高素质法官的重中之重是确立法官的职业理念,使之有清晰准确的历史定位,此实属标本兼治之策。法官应深怀其职业理念站在更高的平台上,立足中国现阶段法治本土资源特、引导国人不懈奋斗而达致法治的理想图景。确立当代中国法官的职业理念将会革新法官的认识,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必将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法官职业理念的概念、特点和内容   
(一)何谓法官的职业理念
1.法官的定位
法官一词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的法家著作《商君书·定分》,[1]但始终没有把“法官”这一职务称谓作为正式制度的内容。在中国整个奴隶、封建社会往往是受过文学深造而考取功名
的人做了官也就可以兼为审判之事。在西方法官普遍地作为一种专业官员是建立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经过500年的逐渐发展”[2]而出现的晚近的事。“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德沃金语)。在我国,法官是法律职业人中相对活跃的主体之一,是法律机制得以运转的运作者,也是法律功能得以实现的承担者。法官是法院审判人员的通称,现今对法官范围应界定为有资格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除外。作为特殊而重要的职业的法官体,具有关键性的社会分工作用,社会成员尤其是法官自身应深刻认识、懂得法官职业的重要性。当社会出现利益冲突需要调整、重新界定时,可以说法律是利益的天然平衡器和调节阀,可是法律的诸多功能不是自为地显现的,在客观上离不开法官的操作,法官在理性地运用法律合规律性地司法,“法官的这种护法使命就决定了法官在整个法治社会当中具有核心的地位”[3]
2.“理念”的说明端午节佳句祝福语
理念是个哲学意味很浓的概念,在本文中作为职业理念的上位概念可以这样理解:理念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它即是在他物中对自身的永恒直观,亦即曾经实现其自身于它的客观性内的概念,亦即具有内在的目的和本质的主观性客体。理念
在本质上是一个认识与践行的过程。理念就是形成于主体对客体的反复认识理解完善于主体际的论证过程当中,是客体自在主体自为的动态知识体系。在《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中“理念”一词有两种释义:一是信念:二是思想和观念。由此可知理念是人的思想和观念及其确信。笔者认为,理念是指主体基于一定的社会客观现象所形成的主观性思想观念的认识成果。
3.法官职业理念的涵义[4]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职业”的定义为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职业是人们在社会工作中角的类型化概括,有着相同生存方式和相近价值追求的人们便归属于同一职业。职业理念显然就是人们在长期实践积累过程中所形成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追求。惟有在职业理念的熏陶下才会加深从业者对该职业的认识和认同,职业理念是共同体致力于职业发展成长的精神力量。
尽管法律需要不断地适时变化,但指导法律成长的精神却是异常稳固的,法律精神归根结蒂生成于法官的潜意识性价值观念,该认识结构形成了法官关于法的精神。笔者将法官的思想价值观念经由旁证、归纳为职业理念,法官职业理念是法官对法律的见解和社会发展
的思考,对其自身职业的深刻体悟,同时也是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更高期望,是法官必须信仰践行的核心价值观念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法官职业理念是指法官所必须具有且应当内化的指导其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的核心思想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
(二)法官职业理念的特点
1.主体的惟一性
虽然其他法律职业者与法官有着相同的知识背景和职业话语,但毕竟法官独特的审判职能使其与其他法律人职业理念相比有明显的差异。
2.内容的特定性
特定性内容包括:司法消极性,亦称司法的被动性,即法院只有在被请求时才能行使司法权;中立性,在法官审判理念中司法中立性是第一特性,它要求在处理各种社会事务时既能有效地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促成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又能始终保持其不偏不倚、秉公持正的品格;独立性,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保障是司法独立,而司法权的独立性是
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权威性,法的观念的核心是权威而不是强制;公正,法官的基本的信念是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公正。
养牛利润3.社会公众的期望性
法官职业理念不仅是法官应该内化、践行的价值观念,而且还强烈反映了社会成员对法官的要求和期望。作为整体性的核心价值观念体系的法官职业理念,需要法官与社会成员主体际共同构建与完善。
(三)法官职业理念的内容
笔者认为当下我国法官职业理念应当内化的精神内容及其理由主要有:[5]
1.精通法律的技能[6]
法官操持法律为业,理应将法律作为自己毕生的事业和信仰。拥有完备而合理的知识体系是对法官的一个基本要求,[7]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法律知识。解决实践世界中出现的纠纷冲突的最佳依据是预设的理想化法律文本世界,它不仅包括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且法官还
必须深谙法律理论知识以便统摄法律的秩序世界。霍姆斯认为,最好的法官是把法律琢磨得最精确符合、甚至预见到社会中占支配地位体的法官,而所谓占支配地位体就是那些顺应了历史潮流的人们。[8] 法律应使法官摆脱一切国家权力的影响,以便其尽可能地专门服从法治。[9]
此外,精通法律还应暗含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10]具体到法官实践中密切的法律方法有:法律推理,它是法官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发现,是法官寻和确定所要运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法律解释,是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说明;法律论证,它是法官如何运用形式逻辑以保证关于法律问题的分歧和争议能得到正确处理的推导过程。
2.独立超越的意识[11]
独立精神具体到实践当中就是司法独立原则。该原则已被现今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普遍确立,西方国家一致推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12]1983年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品质,认为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或上级保
持独立。司法机关的任何级别组织和等级、官职上的任何差别都绝不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利。”波斯纳说过:“社会并不很相信高层法官就有更高的智慧,因此社会也就不希望下层法官放弃一切独立的判断”。[13]因此,法官独立应该的指,法官本人作出决策的过程是独立进行的。司法本身的过程是复杂的,你不亲历就难以有真切的判断,让一个不亲历的他者对案件进行裁判不适合实践的本性。[14] 为此,绝对需要法官心理上和行动中的不偏不倚的中立性,敢于抵制任何外部干预的独立性。[15]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房产证办理流程[16]在司法实践中有自己观念的法官才能有合理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拥有智慧的法官不会沦为体制和政治的工具,他以法律本身的价值合理性在构建着法律的世界,塑造着一个颇富魅力的裁判世界。[17]
法官在极力追求独立时也就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了超越,超越了利益纷争和权力制约,真正能够清心寡欲,依凭对法律的理解和事实的把握作出裁决。法律家阶层必须感到自己作为庞大的人权联盟超越了一切党派,必须有一致的愤怒感,去反对不管由谁或针对谁的任何违法,反对一切总想违法的人;这不仅是为了受害人,而是为了受害的法本身,整个法
点亮游戏人生律家阶层正是在法本身上安身立命的。[18]法律家阶层中的法官同样应该在法本身上安身立命,作为超越的最终归宿。只有法律共同体之固定成员不是以其特殊利益为根据,而是以法律秩序为基础来实践法律观念时,某个法律秩序才可能存在。[19]哲 学而这种法律秩序就是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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