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5.26
【字 号】湘高法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5.2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高法发〔2021〕1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法院法官管理制度,不断深化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全省法院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法发〔2020〕2号)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员额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人岗相适;
  (三)业绩导向;奇的组词
  (四)能进能出;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依法依规严格监督管理。
  第三条 法官退出员额,包括申请退出、自然退出、应当退出三种情形。
 
第二章  申请退出员额
  第四条 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
  第五条 对申请退出员额的法官,所在法院政治部应当与本人谈话,详细了解申请退出员额的原因,充分解读退额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条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退出员额:
  (一)入额不满三年,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担任重要案件的主审法官,案件尚未审结,且不宜更换办案人的;
  (三)其他不得申请退出的情形。
  第七条 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因个人意愿申请退出员额的,应向所在法院政治部提出书面申请,列明退出员额具体事由等内容,由所在法院政治部审查提出意见,经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省高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申请退出员额的,应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提出书面申请,列明退出员额具体事由等内容,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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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批,如批准退额的,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法官申请退出员额的,自审批机关批准退出员额之日起,不再行使员额法官职权。需要免除法律职务的,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去其法律职务。
  第九条 法官申请退出员额两年后,符合入额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入额,参加考试考核,按照统一程序遴选入额。
 
第三章  自然退出员额
  第十条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员额: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法院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的;
  (四)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的;
  (五)实行任职交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
flash动画设计  第十一条春节祝福短信大全 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具有自然退出员额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法院党组
研究后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完成退额手续,并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具有自然退出员额情形之一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办理退额手续,并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法官自然退出员额的,自上述情形出现时起,不再行使员额法官职权。需要免除法律职务的,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去其法律职务。
  第十三条 法官因离任退出员额的,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并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办案岗位或者调离法院系统,退出员额五年内重新回到办案岗位,且符合任职法院法官入额条件的,经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再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超过五年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一年,符合任职法院入额条件的,经考核合格,由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后,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再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应当退出员额
  第十五条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建党节文案
  (一)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
  (二)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
  (三)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四)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
  (五)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
  (六)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
  (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八)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九)其他不宜担任法官职务的情形。
路由器密码是什么  第十六条 经任职法院法官考核委员会考核认定,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
  (一)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
  (二)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员额法官标准的;
  (四)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属于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
  (一)因违纪违法被处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经所在法院党组研究认为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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