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事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赣高法〔2020〕1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事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2.19
施行日期
2020.02.19
文号
赣高法〔2020〕19号
主题类别
审判机关
效力等级
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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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事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高法〔2020〕19号
  全省各中级法院:
  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法官会议规则》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学习、借鉴,切实发挥法官会议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商事审判质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9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法官会议工作,提高议事质量与效率,根据商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职能定位】法官会议按照民主程序、发挥集体智慧,研究、讨论审判业务问题,为审理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业务规范提供参考性意见。
  第二条 【人员组成】法官会议由商事审判庭全体法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和其他业务庭法官参加会议。
  协办案件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列席法官会议,其他法官助理、书记员可以列席法官会议。
  第四条 【日常事务】法官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排期、议题收集、议程安排、材料分发、记录审核、汇总纪要等工作。
  第五条 【回避原则】参会法官讨论案件,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回避。
  第六条 【保密纪律】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资料、议题内容、讨论意见和结果等情况。
  第七条 【讨论事项】法官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一)涉及重大、疑难、新类型法律问题的案件;
  (二)总结审判经验、制定业务规范中需要统一裁判思路、统一裁判标准的事项;
  (三)分管院领导、庭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案件或事项。
  第八条 【讨论案件的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涉及重大、疑难、新类型法律问题的案件:
  (一)社会广泛关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体性纠纷的案件;
  (二)经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程序转交的上级领导机关、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四)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持少数意见的审判长、承办法官认为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案件;
  (五)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拟发回重审的案件;
  (六)发回重审的案件;
  (七)拟向请示的案件;
  (八)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九)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十)涉及统一全省法院裁判规则、裁判标准的案件(包括下级法院请求指导的案件);
  (十一)其他确需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当将是否提请法官会议讨论本案作为必要评议事项。
  除上述第四、五、七、八、十类案件外,其他案件如合议庭评议对案件处理形成一致意见,且一致同意无需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经报请庭长同意后,可不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第二章 会议流程
  第九条 【议题收集】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认为需要讨论的相关案件或议题,报请庭长审批后,向会议秘书提交。会议秘书也可以主动征询、收集拟提交讨论的议题,向庭长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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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讨论议题应当填写议题安排表,由庭长审核签字。个人所得税怎么退税
  第十条 【材料准备】法官会议的议题确定后,会议秘书制作议题目录,准备议题材料。
夏至日  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议题,承办人必须向会议秘书提交材料电子文档。
  案件议题应当提交书面审理报告,内容包括:合议庭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案件的争议焦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及其理由、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理论观点、指导性案例、类案或关联案件材料)。
  第十一条 【会前准备】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会议参加人,并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交参会法官。 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法官会议不受此限。
  会议秘书会议前应确认参会法官是否能够按时参加;不能到会的,提示其向主持人请假;统计参会人数是否达到全体法官人数三分之二,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讨论案件的记录,由该案件的书记员负责。书记员于当次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整理好修改后的会议记录,经会议秘书核对后,由书记员将纸质记录交由参会法官阅签并存入副卷备查。
  案件以外的其他议题记录,由提请人员派员负责。会议记录须经会议秘书核对无误并由主持人签字。
  记录人在上述签字程序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记录纸质稿(案件记录为复印件)、电子稿交会议秘书留存,同时将会议记录电子稿发送参会法官。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整理与纪要】会议秘书应当将会议记录按年度整理成册,并妥善保存。
  会议秘书在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讨论案件形成会议纪
  要,梳理上年度讨论案件的总体情况,分析典型案件,提炼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会议纪要经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作为参考性材料印发。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会期确定】法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有临时议题需要讨论的,由庭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召集与主持】法官会议由庭长召集并主持。
  庭长因特殊情况无法召集的,可以委托副庭长召集并主持。邀请分管院领导参加的,由分管院领导主持。
  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出席。
  第十六条 【事实议题的排除】案件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负责,法官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问题。如涉及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分配的,可以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讨论案件的程序】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合议庭评议意见、类案比较情况及需要讨论的问题;承办法官介绍案情时应当提纲挈领,聚焦问题,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合议庭其他成员、协办该案件的法官助理可以作必要补充;
  (二)参会人员可以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询问,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应当回答;
  (三)就案件事实问题没有疑问后,由主持人宣布进入讨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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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一轮讨论完毕后,法官可就其他发言人的观点再次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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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主持人归纳会议意见,明确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少数意见。
  法官会议参会人员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发表意见不受干涉。
  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不列入主持人归纳会议意见范围。
  主持人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发言顺序,但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案件意见的运用】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形成的多数意见为建议意见。
  建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主持人应当建议合议庭结合法官会议的意见进行复议。
  法官会议的多数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一致,但与主持人的意见不一致的,主持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主持人的建议及时复议,复议的结果向庭长汇报。
  合议庭复议后的多数意见与建议意见不一致的,由庭长依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承办法官应当将裁判结果告知会议秘书,由会议秘书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的意见】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以外的其他议题时,参加人员依次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汇总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施】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情侣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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