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与级别管辖-朱苏力
上诉法院与级别管辖
------朱苏力
王利明: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的法理学家朱苏力教授到我们人大法学院来做演讲。首先,我代表人民大学法学院,代表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苏力老师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到我们这里来做演讲表示衷心的感谢!(掌声)
关于苏力老师我想就不用多做介绍了,大家的热情已经可以看出苏力老师的受欢迎程度了。苏力老师有两个绰号,一个叫做诗人苏力,另外一个叫做法学家苏力。苏力老师的诗写得非常好,我也拜读过一些他的作品,他没有成为一个职业的诗人而成了我们的职业法学家,这既是诗歌界的遗憾,又是我们法学界的一件幸事。苏力老师确实博学多才,他的研究领域遍及法社会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各个方面,给我们的法理学带来了很多新的理论、新的思想。我最早拜读的是苏力老师的那本《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获益良多;还有《送法下乡》等著作,大家可能都拜读过。苏力的思想给我们的法理学带来了新的活力,如一股清馨之风拂面而来。可以说,不仅仅对我们研究法理学的学者,对我们研究部门法学的学者、或者程
序法学的学者都是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教师节祝语
今天苏力老师专门给大家做一个关于程序方面的报告,另外,也很荣幸的邀请到我们法学院的汤维健教授和范愉教授来给苏力老师做评议。今天应该说是我们论坛的一次盛会,希望大家认真听苏力老师的报告和两位老师的评议。
高速公路免费到什么时候结束按照以往的惯例,特向苏力老师颁发我们论坛的特邀演讲人证书。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苏力老师的精彩报告。(掌声)
苏力:趁着利明教授还没走,我先感谢一下,(笑声)并感谢范愉教授和汤维健教授给我的报告做评议。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上诉法院与级别管辖》,涉及到司法制度和程序法的一些问题。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特别是两位教授,批判指正。六一儿童节送孩子什么礼物
 
一、没有严格的上诉法院
    第一,我国目前正在讨论司法改革的问题,但实际上,一些司法改革中的基本问题大家似乎觉得天经地义,都没有进行讨论。
第二,中国法院目前的主要管辖原则是级别管辖,所有的法院都可以作事实审,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可以是初审法院。例如在经济案件当中,依据级别管辖的原则,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大小规定各级法院对不同的案件享有不同的管辖权。我们前些年在湖北省作调查时发现(可能现在情况有所变化),在该省某些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只能审理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中级法院一审审理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则一审审理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河北省,也是同样的情况,只是标的额更大一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全国各级法院的诉讼管辖都是不完备的,案件都有可能被移走。对此,法学界和最高法院曾经有过设立“大区法院”的想法: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将有些案件放到所谓“大区法院”,让跨越省行政区域边界的“大区法院”来审理。我对这个观点持否定意见。大家注意,如果设立一个“大区法院”的话,它还是一个初审法院。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只要是跨省的,无论标的额大小都是由它来一审。这样会造成什么情况呢?那就是,最高法院可能是一个二审法院;而最高法院如果是二审法院的话,也一定是一个事实审,而不是一个上诉审。什么是事实审和法律审?什么叫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实际上我们在学英美法的时候,往往会把trial court理解为初审法院,其实按严格翻译来说,trial court应当是审理法院,上诉法院是严格的上诉法院,这两者是非常不相同的。
此外,由于中国法院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审,法律上允许二审法院既可以且应当审理事实问题也可以且应当审理法律问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即使是最高法院在处理上诉案件之际,最多也只是充当二审法院,而不是严格的只审理法律问题的上诉法院。在这样既审理事实问题也审理法律问题的上诉审中,由于允许案件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因此,就制度逻辑而言,即使是最高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也已蜕变为审判法院。
给领导送礼送什么好第三,最高法院还可能通过审判监督、提审等法定途径变成审判法院。例如2003年年末在中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刘涌案件的提审,其根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利裁定,如果发现确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这里关键的是最后一句,所谓“案情疑难、复杂”必定是事实问题,至少主要是事实问题,而由提审,这必定是一个事实审。
因此,尽管接受“上诉”,中国目前的中级、高级有时甚至在相当程度上都是
以关注事实问题为重点的审判(一审或二审)法院。它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上诉法院,没有严格遵循上诉法院的制度角要求和制度逻辑。
除了这点以外,对应于关注事实审的法院,上诉审的法院它关心的其实不是这个案件本身的事实对错,而是对这个案件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如何解释、如何适用,因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会为整个辖区内的其他法院提供运作规则。因此,我们就可以看到美国上诉法院或者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它实际上不考虑事实问题,而主要考虑的实际上就是政策的问题,即所谓公共政策或者法律如何去解释的问题。比如说,美国最高法院讨论的十六岁以上与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能不能适用死刑的案件,它不是讨论这个罪犯是不是罪犯,也不是讨论他是不是达到十八周岁或者是十六周岁,也不是说这个案件的事实是不是特别的残忍,以至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它就是讨论,根据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对于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适用死刑的时候,是不是属于“残酷而罕见的刑罚”,这是一个政策的判断。因为我们没有办法说死刑是残酷的,我们也没有办法说差一天满十八岁就不应当处以死刑,十八岁就应当处以死刑,只是说最高法院在做政策性的判断,十八岁以下都不能适用死刑。因此,它不是在考虑这个案件的事实本身是如何,而是说,这个政策是如何,我们这个社会对这些问题应当如何来处理。这样的判断代表了社会追求的价值和方向。但
是,在很多案件的审理上,我们最高法院的判决经常就会纠缠于事实。我曾经写过关于奸淫幼女案的文章,争论很大。实际上,我感觉到这个案件的分析,它纠缠于事实,即“明知不明知是不是幼女”的事实。后来2001年最高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对“中福实业公司的担保案”的判决也是如此,判决做出以后,使得四千五百亿的银行担保都作废了。我们的法院好像很精确仔细地适用了部门法律规则,但完全不考虑它做出这个判决以后,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什么影响。刘涌案件也是如此。刘涌案件的判决书,两万多字全部在讨论事实问题,没有一个政策上的考虑。大家可以看一看我举的这些案件,都是在讨论一些事实问题,这样就使最高法院没有办法承担司法审查的任务,它总是关心具体的问题,我不是说法院不应当关心具体案件,但是在讨论具体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有政策的眼光。我们都知道,美国讲最好的法官或者最好的法律人,是法律家同时也是政治家。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就是说,上诉审的法官不能够仅仅关注一些事实问题,更必须要考虑这些事实背后的公共政策。就像奸淫幼女的案例,关键不在于那个人是否是明知,而是在于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要保护幼女。作为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法官必须要考虑到这些问题,而不是仅仅对这个案件本身来进行讨论。所以,最高法院在运用知识上,要用法律知识,但不能够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波斯纳讲过,美国历史上伟大的法官都是超越了法律了的法官,就是说,他们看问题一定是不仅仅局限在法律问题上。
综合以上几点,我们说,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上诉法院。
二、级别管辖的其他弊端
兰州旅游景点大全由于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上诉法院,级别管辖又使得管辖权不完备,这种状况给当代司法带来一系列的弊端。
首先,我们就发现,中国的法院人数太多,特别是二审法院或者是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太多。为什么?为什么同样一个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就九个大法官,而中国的最高法院却有一千多位法官?现在死刑复核还需要增加400到500名法官,当然这对同学们就业是比较有利的。(笑)大家想一想,如果一个法院里面是一千四五百名法官的话,这个法院怎么去运作?了解经济学的同学都知道,这里面会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提高,人数一多就使得法院内部组织化、行政化。为什么?因为院长不可能直接去管理这一千多个法官,虽然实际上审理案件的大概也就是四五百个法官,但即使这四五百个法官院长也不可能直接去管理。我们都知道,一个法学院的院长都没有办法去管理下面的一百多个教员,因此就要分成法理教研室、诉讼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等等,这样就形成了等级化的官僚体制。在法院里,院长不可能什么事情都直接去管理,
因此就要任命副院长,副院长下面就要设立庭长、副庭长,这样法院内部就形成了层级,法院内部就有了上诉制度,法官审理案件以后就要请示庭长,庭长觉得有问题就要请示审判委员会。因此,就会出现审判庭和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实际上不再承担审判工作,而主要承担本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以及法院系统中的某一级别的行政事务。因此,我们就看到最高法院的院长和省高院的院长都是不参加审判的,实际上他们连审判委员会的会议都是不参加的,一般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的都是常务副院长。为什么会这样?不是说他们不想组织,而是因为行政事务太多了。这样法院里面的院长和副院长就完全变成了行政的,其实已经不是在从事法律工作了。这也使得在法院内部必定要出现一些行政干部,即所谓的专业化的行政干部,由此也必定会出现审判委员会。
大家不要以为审判委员会是我们想废除就可以废除的,没办法废除。因为法院必须裁判统一。如果一个法院里面有三百多个法官,三个法官组成一个合议庭的话,就有一百个合议庭,一百个合议庭大家不可能都认过来,也不太可能做判决的时候去别人商议,就只能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裁判。因此,非常相似的两个案件,可能由于合议庭的不同、合议庭之间的信息又不能够完全有效的交流,而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可能他判决赔偿二十万,我判决赔偿只有五万,马上老百姓就会觉得法律面前人人不一定平等。大家注意,这
样不是说法官不愿意平等,而是说每个法官在考虑个案的时候都会得出自己的判断。因此,为了避免同类案件之间产生太大差别,很多时候就必须由审判委员会在中间协调一下,这就是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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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于级别管辖,下层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严重的残缺和不确定。很多案件基层法院是不能够审理的,特别是在民商案件和经济案件中,各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和都制订了一些管辖的标准,这些标准是更加有利于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比如说诉讼标的。大家不要以为诉讼标的仅仅是诉讼标的,它是要收诉讼费的!为什么要确定诉讼标的一百万元以上案件不让基层法院去审理?这主要就是因为诉讼费的关系。最高法院的民庭每年二审要审理三千个案件,这三千个案件每个案件的诉讼标的都是几千万元的,因此,最高法院就有钱。(笑)大家不要以为这仅仅是一个管辖的问题,这个制度为什么会维系下来?最主要的就是经济标准。所以,如果我们不看到这些问题的话,你在讨论司法改革时根本看不到这一点,看不到利益集团在推动,看不到利益集团在维系他们现有的制度。为什么要设立“大区法院”?因为设立大区法院以后,可以提拔更多的干部,(笑)你想一想,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大都是副部,各省高院的院长都是副部,设立大区法院以后,大区法院的院长总要比各省高院的院长高半级吧,那就是正部级。现在只是最高法院的两个常
务副院长是正部级,如果设立了大区法院以后(如果按照六个大区法院来设置),可以提拔六个正部级干部,这样各省法院的院长当然就愿意去推动这项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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