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中的法官独立及制度保障
新车试驾>我长大了作文600字现代司法理念中的法官独立及制度保障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为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现代司法理念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活动。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理念的内涵之一,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离开独立,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种奢求。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过程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个个性化的活动,只能依赖法官的独立判断,公正才可实现,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审判的独立。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还谈不上法官独立,其主要原因是对审判长期的行政化管理等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广大法官不仅定格了非独立意识,也养成了依赖领导、审委会,以及法院的习惯。2一项问卷调查表明,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认为,独立审判“实现”或“基本实现”的只占54%。3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怎样从制度层面上来保障法官的独立成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一个重要的课题,下文就法官独立的理念的有关问题和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谈谈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一、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及其相互关系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理念的内涵之一,是法治国家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它揭示了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因而已成为人类文
明的有益成果。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确认了法官独立的分权式结构,并为其提供了宪法保障。联合平凡爱情
国的一些文件确认了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标准并呼吁各国为法官独立提供保障。
我国的情况如何呢?我国宪法和两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赋予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科学的生命,表明司法独立制度在我国确立。司法独立从对象上看就是指司法独立于哪些力量的干涉。司法独立首先是独立于行政权力。其次是独立于社会力量。包括法外势力的干涉、情绪化社会舆论的影响。但这里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系统和法院的独立而并未承认法官的独立。
琉璃月歌词《宪法》第127条同时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这一规定明显不同于宪法对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规定(后二者均实行上下级领导关系,而法院实行的是上下级监督关系)。领导意味着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从属关系,而监督则意味着监督者首先是独立的,然后其独立的行为应当受到监督。由此可以得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是独立于其他任何法院的,包括下级人民法院独立于上一级人民法院。有学者以《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为题撰文指出3法院具有一系列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区别的特征。区别之一就在于在上下级关系的性质方面独具特。如果说行政机关是以下级服从上级的话,法院则无所谓上级,每一级法院都应当是独立的。这说明我国不仅有法院独立,还有法院系统的独立。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依法审判案件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部法律赋予了法官个人在司法工作中的独立权利。在法院独立、法院系统的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层面的独立中,法官独立居于核心地位。之所以要保证法官的独立,是因为法官权力的裁判性质(即法官主要就争执双方所争论的问题做出法律上的判断)、司法的软弱性(即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力,只能在纠纷发生并起诉后才能被动地接受任务)和司法权威的终极性(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裁决人)。法官独立应包括两重含义,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前者是指法官在审理各种案件时,不受来自司法外部的诸如政府、政党以及其他社会势力的命令、指示和各种形式的干涉;后者是指法官在审判时不接受上级法院和法官的压力和指示,即不受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
因此,尽管有人认为,我国(除了香港和澳门)至今没有确立法官独立原则,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部门也没有认同法官独立原则。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独立既包括司法系统的独立、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但法院独立和法院独立两者的关系如何,学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应以“法官独立”取代“法院独立”,这是诉讼规律使然。4有学者提出,“法官独立”强调的是法官对案件的独立、自由的个人判断,而“法院独立”是强调社会不应对法官审判进行干预,谋求法官与其他社会主体价值判断的协调性;在诉讼效益方面,“法官独立”很可能高于“法院独立”,但是,总体说来,两者在价
值上并无优劣之别,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是相辅相成的,法官独
感激涕零造句立和法院独立都有其价值,前者相对于对内关系,后者相对于对外关系,所以对两者都要强调,法官独立与法院独立的关系体现在:法院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外部表现,即法院依法履行其职权,不受来自司法外部任何势力的命令和干涉;法官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即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干涉。一方面,没有法官的独立司法,法院的独立司法就无从实现;另一方面,如果法院的独立不能保障,则法官的独立就失去了制度环境。
二、法官独立的价值评析
法官独立是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联合国在《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中确认:“法官个人应该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5在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的今天,法官独立的理念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官独立可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法官的权威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他们的独立地位,司法是通过法官个体的司法活动来反映的,如果法官是独立的,没有需要依附的关系,没有值得权衡的得失,法官仅凭法律与自己的智识、良知公正的进行司法活动,公众乃至整个社会没有理由不相信法官做出的判决是公正的,人们就
2021必看高分电影
会感到通过诉讼过程得到了正义,就会自觉地执行法院的判决文书,判决的执行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权威。总之,法官的司法活动就如活生生的教材,对公民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从而提高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维护司法的权威。
(二)法官独立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法官独立可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如果法官在个人和集体(合议庭、审委会、院长审批)的相互关系中,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独立思考、自主判断的作用,法官个体的力量和潜能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促使案件快审快结,减少积案,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三)法官独立可充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从而最大限度的扼制司法领域的腐败。独立,即意味着责任,而且是无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法官是独立的,则法官就必须为签有他的名字的判决书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法律职业界、舆论、公众都知道,这是你自己的判决。法官必将感受到整个社会监督的眼睛。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是透明的,他不能像现在这样拉过一件东西来遮羞。独立也意味着成就和荣誉,大多数法官系统地学习过法律,只要还没有完全丧失天理良心,作为法官,当然也知道自己身上的责任,他总是期望自己也能做出漂亮而公正的判决。每一个这样的判决,全社会都知道是他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做出的,成就、荣誉全归自己,这将是一种强大的激励机制。独立的法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在法律上成就一番事业的进取心,能催生法官的清廉和公正。
三、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阶段影响法官独立的因素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