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务员考试制度
吴燕妮,罗 旋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统治中国长达2000年的科举制度蕴涵着公平竞争、择优选才的文化精神。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就可以看作是吸收,借鉴古代科举文明的典型。但同时,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必然存在一些弊端。从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历史渊源出发,通过分析近年公务员报考热门的原因,提出改进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科举制度;程序正义;行政伦理;政府雇员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06)04-0047-02
《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全法共包含18章,其中第一章和第十八章分别为总则和附则;其他各章分别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与义务,考核与录用,奖惩与职务升降等内容。其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其实这种制度已经实施了很多年。从执行情况来看,凡进必考制度总体上比较成熟。根据资料,1994年以来,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连续十多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共录用公务员将近3万人;全国31个省(区、市)均实行了招考制度。这种凡进必考制度可以从源头上
防治选人上的不正之风,从而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 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历史渊源
这种先进的人才选拔制度是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的:古代中国的考试,无论是学校考试还是国家考试,均以选拔官员为首要目的。先秦时期,西周的大学就承担着选士功能。隋唐时期,科举制度的创立,使中国进入了考试选拔官员的时代。这也正是古代中国与古代西方文化的差异所在,这种通过考试决定官员录用的制度比起任人惟亲、行贿、以叛乱胁迫等要优越得多。正如罗素所说的,“如果没有这项制度,那么文学性的、非迷信的制度比如孔教恐怕就无法维持这么久。”[1]并且有一点恐怕是不能否认的,西方法、英、美等国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选才的文化精神以及实施近代文官考试制度,都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我国的科举制。从1905年科举制度废除至今已经有100年的时间了。这恐怕是中国历史上最能产生沧桑巨变的100年。直到现在,唯一没有改变的是中华民族尊重学问的传统。它植根于中华民族一以贯之的“尊贤”和“选贤与能”的文化精神,与科举传统一脉相承,成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动力。这种传统体现在制度层面,就是把考试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高校统一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无一不受到科举制度重要的积极影响。在当今学校教育和社会生活中,考试的影响无所不在,考试的应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大量事实雄辩地证明,考试在测量、评价人的知识与才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追本溯源,这些均源起于古代中国的选官考试。
二 公务员考试带来的报考热以及原因探析
小学教育专业学什么一则来自人事部网站的统计显示,2006年国际公务员报考总人数为383008人,他们将竞争一万多职位,录取比例为38∶1,不论是报考总人数还是报考比例都再创历史新高。国家公务员考试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中国竞争最激烈的考试”。
是什么让公务员考试成为这样一个名副其实的“香饽饽”了呢?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由于从1999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幅度扩招,使得近几年大学生的就业状况面临严峻的挑战,莘莘学子辛辛苦苦读了四年大学,承担了巨额学费,毕业后却面临“未就业,先失业”的尴尬。所以,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成为一种很好的疏散人才,缓解就业压力的方法。各高校也积极鼓励学生报考公务员。其次,公务员职业稳定性大,整体工资水平居于社会中等偏上。而且,公务员有各种各样的补助,其职业发展、工资福利、退休养老等通常都有较为完备的保障体系,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也比较高。很多已经成功就业并且在其他工作岗位中已经干了很长时间的人也都看到了“公务员”这个铁饭碗的巨大优越性,不惜放弃自己喜欢的职业冒着很大的风险报考公务员。
三 正视现状,在实践中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一场非常严肃的、高规格的考试,是选拔优秀公务员的重要途径。全社会都会非常关注整个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希望能够通过考试真正选拔出优秀的人才,做到惟才是用;而广大
考生因为期望通过考试改变命运,也会更加在意程序正义。
1立方米水等于多少吨从这项制度的具体设计可以看出,该制度规定的招录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等都贯彻了公开、透明原则。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1.重新定位公务员报考条件,选贤与能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对公务员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
第20卷 第4期2006年7月
长 沙 大 学 学 报
JOURNA L OF CH ANG SH A UNI VERSITY
V ol.20 N o.4
Jul.2006
收稿日期:2006-03-29
作者简介:吴燕妮(1984-),女,陕西延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罗旋(1985-)女,湖南长沙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尽管第十一条基本尚未对公务员的条件作出十分严格的限制,但是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于赋予了各省或者部门重新制定标准的权利,为了争夺人才使得公务员招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高学历”,许多职位明
确要求“硕士及以上”,一些职位只要“博士”。诚然,众多职位要求高学历,说明国家对于公务员素质能力高要求的重视。但这样的规定,会造成政府和社会争夺人才,不利于人才流动到企业、科研机构等生产一线单位,更是让高级人才无法流动到基层岗位。最后只能有一个结果:在公务员岗位上任才拥挤,无法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其他领域却人才资源紧缺。
另外一方面,报考公务员的年龄条件也有限制:都是35岁以下。其实,以现在人的生长发育过程来看,35岁正是各方面趋于成熟,创造力最为旺盛之时,这样用一个年龄的死杠子来限制,难免会造成大量的优秀人才无法受到重用。
重庆游乐设施2.选拔程序的透明性亟待提高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这两条都体现了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公开,公正的特点。
第十七章明确了违反录用程序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以及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
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夕说说朋友圈可见立法已经注意到了公开,公正考试程序的重要性。但是近几年公务员的面试考试仍然不够客观。因为面试权完全由招录机关自己掌握,所以就给很多“关系户”打开了方便之门。很多部门降低笔试的门槛,通过笔试的人数远远大于实际需要录用的人数,以方便在面试中优先录取笔试成绩较低各种“关系户”。还有很多部门笔试之后,不公开笔试名单,仅和有面试资格的考生进行所谓“单线联系”。这极大地损害了考生的信赖感。我们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首先,充分考虑到考生获取信息渠道不同的情况,把每一位考生的成绩,甚至是每部分的成绩通过多种途径予以公示,并公布笔试名单。其次,公务员面试可以由人事部统一组织,而不再是各招考部门自己组织,否则面试的公平与公正更加难以保障。
总之,我们认为公务员的录用程序作为其他制度的重要前提,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督,完善面试程序制度设计,并且以细则的形式立法。
3.重视道德素质的考察,真正“选贤与能”
学历高是否就能够代表素质高?据《新京报》2005年10月25日的一则报道,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公布了“中国企业员工敬业指数2005年度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政府机
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敬业度最低。在如此高的比例下“挤”进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却缺乏应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成为最不敬业的体。这些事实不禁让我们对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味强调高学历的做法产生质疑———严格的应试,为何反而选不到优秀的人?
我们认为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考试可能更加注重考生的学识,却忽略了对其行政伦理的考察。那么何谓“行政伦理”?有些学者认为,行政伦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权力运用和行使过程中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的总和”[2];还有人认为行政伦理学关注的焦点应该是“行政人员的德行以及在实践中的价值选择”[3]。通俗点说,公务员的职业伦理可以直接决定其敬业程度和公共服务意识。在此我们建议,应该从公务员准入程序上把好关,检测所有考生的行政道德判断、选择和评价的模式和能力,最终使得行政道德规范与原则成为他们的一种内在的、稳定的品质。真正做到“选贤与能”。
4.行政机关用人形式多样化———实施政府雇员制度
《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说明公务员录用严格受到编制的制约,但雇员制就灵活多了,只要有一技之长的人才,都可能被雇用,也没有报酬的限制,各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人才的能力和价值自行发放报酬。不用考虑它们的养老等问题。
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政府可以根据现实需要灵活选拔人才,满足其对特定职位的需求,解决人才紧缺的问题。二是可以协助解决公务员人数过多,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的状况。广州市天河区已经开始实施机关雇员制,招聘一批紧缺的高级、中级和普通专门人才,不担任行政职务,月薪从3000元~15000元(《信息时报》,2006-01-18)。雇员主要是聘用在一些紧缺的专业岗位,不会重复公务员的工作。对公务员也会是个促进,给公务员的精神面貌和工作方式带来正面影响。
既然雇员制有着如此多的优越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雇员制的成熟的经验体制和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制,以立法的形式给予确认。明确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严格采用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考察、体检、录用等程序;统一雇员的薪酬标准。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公务员的工资级别制度,这应该不失为一种具有高度人性化的薪酬制度。
一言以蔽之,公务员的准入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一项相当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公务员法》的实施就如同一支兴奋剂让我们看到了国家立法的重大成就。我们相信,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对这项制度的完善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英]罗素.中国问题[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2]吴祖明,王凤鹤.中国行政道德论纲[M].武汉:华中科技
大学出版社,2001.
[3]李春成.行政伦理学的研究旨趣[J].南京社会科学,
2002,(4).
(责任编校:黄芳)
The Examine System of the Public Official
W U Y an-ni,LUO Xuan
上海大专学校(School of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2)
Abstract:The civil service exam system,dominating China for m ore than2000years,containing a kind of cultural spirit of the fairness in competition and selection.The examine system of the public official,in m odern s ociety,is a succession to that system.As a measure to se2 lect the talent,however,the examine system inevitably causes s ome negative outcomes in this implementati五一不放假
on.Reexamining the history and an2 alyzing the cause of a recent phenomenon,this article provides s ome advi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xamine system of the public official.
K ey w ords:public official system;civil service exam system;procedure justice;administration ethics;g overnment employee system 84长沙大学学报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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