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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词语民 事 判 决 书
(**)**民初**
原告:**,*,******出生,**,**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父),住**。
被告:**,*,******出生,**,**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
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登记后并结婚,婚后无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一直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纯属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闹。被告于****将原告家中结婚时购置的所有财产搬走,并分别于****和****向**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判决不离,期间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总之,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
**辩称,不同意离婚,经过最近一断时间的反思,对原告还有感情。
**经审理查明:**与**于**经媒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婚后不久双方就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先后于******、******两次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财产分割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均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双方自**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在案证明。
**认为,**与**经媒人介绍相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即结婚,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生育子*,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逾二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在线提交上诉状。
新疆干果审 判 员 **
******向氏兄弟
法官助理 **
雷龙鱼定点停车技巧书 记 员 王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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