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全惠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全惠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哥只是个传说歌词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长城的故事和传说【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0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86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江常晓华高进 
【审理法官】刘应江常晓华高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全惠秀;李刚;连云港北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全惠秀李刚连云港北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全惠秀李刚 
【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连云港北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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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被告】全惠秀;李刚;连云港北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案涉鉴定意见书系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该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相关鉴定人员有合法的鉴定资格,财保公司虽然对全惠秀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以该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鉴定意见书系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该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相关鉴定人员有合法的鉴定资格,财保公司虽然对全惠秀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以该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
无线网络连接受限制以维持。关于全惠秀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认定问题。第一、后续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按照鉴定结论认定后续费12000元,处理并无不当。第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全惠秀因本次事故受伤构成玖级伤残,一审法院按照20%的伤残系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妥当。财保公司主张全惠秀伤残等级较低未有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三,鉴定费。一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判令财保公司承担鉴定费用,财保公司主张鉴定费不在其公司承担范围,要求改判,明显不恰当。  综上所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2:05:27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全惠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86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2号楼805室、817室。
     责任人:高庆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惠秀。
     法定代理人:肖家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佩,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眉影,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北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路98号西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孙彩华,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惠秀、***、连云港北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财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
初4401号民事判决;2、查明事实后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3、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存在明显错误。1、全惠秀内固定在位并且内固定位置为关节活动位,对全惠秀肩关节存在影响,应在其内固定取出来进行鉴定,因此财保公司对全惠秀的伤残等级存在异议。2、全惠秀已做鉴定说明全惠秀已终结,因此不存在后续费。3、全惠秀伤残等级较低未有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4、鉴定费属于程序费用,不在财保公司承担范围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全惠秀辩称,一、上诉人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上诉人对全惠秀伤残等级存在异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没有这样做,也说明了上诉人放弃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二、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由于全惠秀后续需要去医院取出内固定,因此后续费是确实存在的。一审法院依照合法合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来确定全惠秀后续费是合法的。三、全惠秀因此次事故造成伤残,导致其不能正常赡养其父亲,一审法院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合法合理的。四、根据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全惠秀的鉴定费,并没有判决上诉人承担,而是判决了北辰公司承担起应当承担的部分,因此上诉人的第四项理由不成立。
     ***、北辰公司未发表意见。
原告诉称     全惠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辰公司赔偿全惠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9755.2元,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2、诉讼费由***、北辰公司、财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20年6月19日,***驾驶北辰公司所有的苏G006D5小型客车,与步行的全惠秀相撞,造成全惠秀受伤,车辆受损。
     2、全惠秀因伤住院33天,用去医疗费83247.26元(含有争议的人血白蛋白费用1140元)。经鉴定,全惠秀误工期9个月、护理期3个月、营养期3个月、后续费12000元,全惠秀支付了鉴定费2200元。***、财保公司分别垫付了全惠秀62965.8元、10000元。
     3、苏G006D5小型客车在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发在上述保险期限内。
     4、全惠秀的父亲全陵于1931年10月10日出生,全惠秀另有2个妹妹。
     5、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北辰公司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按[(医疗费总额-10000元)*15%*60%]计算。半夏微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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