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张克勤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张克勤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14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2023元旦放假3天郭宏平尚好勇杨冬梅 
【审理法官】郭宏平尚好勇杨冬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张克勤 
【当事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张克勤 
【当事人-个人】张克勤 
【当事人-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银鹏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卢振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银鹏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卢振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银鹏卢振华 
【代理律所】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我和孙悟空过一天优秀作文民终字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 
【被告】张克勤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张克勤主张医疗费5594元,有邢台市红星大药房出具的正规发票及邢台市人民医院证明书予以印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可抗力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克勤主张医疗费5594元,有邢台市红星大药房出具的正规发票及邢台市人民医院证明书予以印证。被上诉人出事前是南和县永安车队的司机,且在装载货物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其误工费应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平均工资标准76366元计算,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39947元计算。被上诉人在后续过程中必然要产生交通费,根据其病情及情况,原审酌定500元并无不妥。原审确定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时,对其受损害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已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40:30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克勤系南和县永安车队的司机。2018年6月21日上午,原告驾驶南和县永安车队的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到邢台市桥东区废品收购站载运货物。原告在装好货物对货车揽捆时,所抛缆绳与货车上方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所有并管理的110KV高压线接触,原告被电击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邢台县中心医院救治。当日下午转入邢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特重度烧伤50%深40%Ⅱ°,10%Ⅲ°,40%吸入性损伤,创面感染,急性肾功能不全,心肌损伤,电休克、电击伤,左上肢坏死。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8日共住院99天,花费医疗费725746元(其中邢台县中心医院2328元、邢台市人民医院674348元,住院期间按临时医嘱购买白蛋白49070元)。原告出院后,因不具备伤残鉴定条件,原告就住院期
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应费用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冀050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冀05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2019)冀05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原告出院后按照医生的要求继续服用药物产生医药费5594元。原告起诉后,向本院提出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本院委托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临鉴字第3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1、被鉴定人张克勤的颜颈粘连构成七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克勤的体表瘢痕构成八级伤残。3、被鉴定人张克勤的左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4、被鉴定人张克勤的误工期至评残前1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150日。涉案高压线路原为王北线,该线路于1979年12月投运,现更名为王新线,为被告所有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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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侵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克勤在110KV高压线下抛扔缆绳时触及高压线,导致其被高压电击伤。被告作为事发高压线路的经营者,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的损失是其本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在被告未举证证实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情况下,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应当预见在高压线下抛掷揽绳的危害性,但由于自身的放任行为,最终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次,原告就出院后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诉请被告承担。原告遭触电受到伤害,事实清楚,原告诉求被告承担原告损失费用的70%符合法律规定,其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此触电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5594元;2、误工工资按2019年度河北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平均工资标准76366元计算,出院后误工期为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6日(评残前1日)383日,误工费为80131.99元(76366元365天某383天=80131.99元)。3、护理费按2019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39947元计算,出院后护理期为180日-99日=81日,护理费为8864.95元(39947元365天某81天=8864.95元)。4、营养费4500元(30元日×150日=4500元);5、伤残赔偿金按照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
可支配收入14031元计算,原告伤残等级一个七级两个八级,确定系数为46%,伤残赔偿金129085.2元(14031元年×20年×46%=129085.2元)6、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1383元计算,原告只有一位被抚养人,该被抚养人有三位亲属扶养,被抚养人生活费34907.87元(11383元年×20年÷3×46%=34907.87元)7、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票据,根据原告病情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0元,1-7项共计263584.01元,被告承担70%即184508.81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和两个八级,被告侵权给原告精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原告诉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张克勤损失184508.81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209508.81元。
1985年出生是什么命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张克勤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9508.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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