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内容
  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协议管辖蕴含着法律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案件当事人自由处分意愿的尊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一旦作出确定的选择,其所确定的法院即具有独享的管辖权,合同当事人不得向协议确定之外的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内容约定在合同中,也可以单独就此内容签订新的合同。无论选择哪种形式,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在效力上均具有独立性,即便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并对该选择权予以了充分的尊重。
  其次,专属管辖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案件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本身排除当事人对专属管辖事项进行的管辖协商。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而言,专属管辖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被继承入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最后,装修合同本身,不属于“因不动产本身提起的诉讼”。依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界定。当前法学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以及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纠纷案仵不应一概雨论,应当区分纠纷的性质,对于涉及不动产自身的纠纷,如不动产质量纠纷、不动产相邻权纠纷等自当曲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对于其他与不
动产自身无关而仅和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纠纷,如房屋中介纠纷、购房款纠纷等,则不应一概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52度贵州茅台酒价格
介词后加什么  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纠纷
  一、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比如说施工人员自己受伤或由于施工导致第三人受伤。发生人身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业主(发包人)承担,还是承包人承担,主要看承包人有没有装饰装修施工资质。承包人有资质的一般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没有资质的依法由业主(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个人都不可能取得施工资质,将装饰装修工程包给个人的,一但发生人身损害,业主(发包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现实生活中,为了图方便、图便宜将装饰装修工程包给个人施工的情形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在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时应尽可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来施工。制作照片
  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完工交付后,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有可能已不到,或许到了承包人都以种种借口不予维修。怎么办?第一,应签订书面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留下承包人的,复印承包人的执业执照,当发生质量问题时第一时间锁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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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当发生了质量问题,要及时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并保留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书面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定保修期为两年.如果超过两年,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就已解除,只能由业主(发包人)自行承担。第三,如果承包人拒绝承担保修责任,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保修修复费用鉴定,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没有进行质量验收,业主(发包人)就接收了房屋,实际入住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办?第一,如果没有进行验收,业主(发包人)就接收房屋并实际使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发包人)不得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第二,虽然业主(发包人)不得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可以以质量保修责任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或承担保修费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未经验收,业主(发包人)就接收了房屋并实际使用的,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对于业主(发包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质量验收,如果业主(发包人)不懂质量验收,应通过第三方专业人员协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接收房屋。
  四、业主(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对工程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工程量,工程总价进行书面约
定,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也没有进行书面结算,一但发生工程价款纠纷,怎么办?第一、业主(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但实践中很困难。第二、协商不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此时,业主(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已不能控制,完全听凭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业主(发包人)与承包人来说,都面临法律风险。因此,业主(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书面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时,就应对工程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工程量,工程总价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结算。
  五、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发包人)口头要求增加工程量,承包人按照要求增加了工程量,没有以任何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工程完工后,业主(发包人)拒不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怎么办?第一,承包人应收集保存自己履行了增加的工程量实际施工的证据。收据证据的形式及证据种类,笔者已在之前发送的文章《发生民事纠纷这么办》一文中予以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赘述。第二,如果承包人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自己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施工,从法律层面,承包人就新增加的工程量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很难得到人民法法院的支持。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的体现方面
  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现在: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2、装修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尤其是“街头游击队”,质量更没有保证。
  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
  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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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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