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重新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重新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自动化专业就业前景
【制定机关】交通银行
【公布日期】2000.03.28
【文 号】交银发[2000]23号 怎样申请专利
【施行日期】2000.03.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石家庄好玩的地方交通银行关于重新印发《交通银行个人
  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00年3月28日 交银发[2000]23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总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见附件)精神,对1999年9月23日下发的《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其中个人助学贷款利率既可以执行期限档次贷款利率,也可以本着对客户优惠的原则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鉴于助学贷款的业务风险较高,在贷款方式的选用上,各行应重点推行抵(质)押方式,严格控制个人信用助学贷款。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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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交通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的方针,支持我国教育产业的发展,规范个人助学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助学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支付特约教育单位除义务教育外所有学历入学、本科以上学历留学或本科(含本科)以上非学历入学所需教育费用(学杂费和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个人助学贷款包括个人担保助学贷款和个人信用助学贷款。各行在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时,应优先发放担保助学贷款,慎重、稳妥地发放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人指交通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特约教育单位指与贷款人签订《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并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的院校或单位。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条 除留学贷款以外,个人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特约教育单位的教育费用。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申请个人担保助学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借款人为受教育者本人时,有较好的预期收入,学习成绩优异或较好,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贷款人指定特约教育单位所发的入学通知书;留学人员须有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已办妥拟留学人员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五)借款人为受教育者本人时,其家长或家庭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借款人为受教育者家长或家庭成员时,受教育者本人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填写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
  (六)在贷款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太平洋借记卡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个人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
  (二)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地址、家庭地址、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三)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文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特约教育单位提供的贷款申请或相关证明。
  (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和品德表现证明,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太平洋借记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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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担保助学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和家庭成员及受教育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贷款人指定的特约教育单位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或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已办妥拟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提供拟留学人员的学历证明资料。
  (四)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人认可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及一
定比例的保证金。
  (六)保证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该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近期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助学贷款,应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介绍人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借款人父母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等;
  (二)已婚借款人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在2周内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抵押(质)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应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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