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装修多少钱《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描写眼睛的句子国务院法制办
中央军委法制局
民政部
总政治部
前 言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并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新时期优抚工作的法规依据。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和巩固国防,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军人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配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由参与《条例》起草、审查的负责同志和工作
人员共同编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一书。以释义的形式对《条例》逐条做出符合立法本意的学理性解释,以便各级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优抚对象以及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时间较紧,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希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编 者
二○○四年 月 日
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简介
修订前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该《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涵盖和有效解决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多次建议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批复意见,民政部会同总政治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条例》历时近8年时间,经历了起草《军人抚恤优待法》和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两个阶段。1996年,民政部根据优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尽快立项制定<抚恤优待法>的建议》,得到了内司委的批复同意。同年,民政部、解放军三总部联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上报了《关于起草制定<抚恤优待法>的请示》,亦得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肯定和支持。11月正式成立了由民政部、解放军三总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军人抚恤优待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一直运作到1998年。
1999年,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改为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随后的两年内,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围绕优抚工作和军地反映较大的问题,逐一进行专题研究,并积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修订草案,多次向各省(区、市)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先后12易其稿。2002年3月,民政部部务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送审稿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原则性通过,同年4月5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向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上报了《关于报请审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请示》(民发〔2002〕64号)。
此后,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民政部和总政治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组成军
本命年穿红由谁来买地联合调研组,赴浙江和贵州两省、南京和成都两个战区征求意见,就官兵和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抚恤金标准偏低、优待内容偏少、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批烈条件和评残条件不够完善等重点、难点问题,听取了21个县(市)以上人民政府、36个团级以上部队和一些基层连队的建议。多次与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教育部、卫生部等13个部委协商,并12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对部队迫切需要解决、军地之间意见差异较大的问题,逐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吸收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又作了10次较大的调整和修改,最终通过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审议并公布实施。
酱牛肉的做法最正宗的做法这次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国防法》、《兵役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以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为根本,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为目的。在整个修订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穿了“五个坚持”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激发军人奉献精神的原则;坚持服务军队改革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优厚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原则;坚持国家抚恤优待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
与为辅的原则;坚持继承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体现中国特与借鉴外军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可惜没有如果、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春节贺语内容。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均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二是确定了各项定期抚恤标准的参照依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这样不仅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长期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且充分体现了“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三是增加了批准烈士的条件和程序。尤其是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将执行战备训练任务中牺牲军人的批烈条件从飞行人员扩大到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人员。四是取消了对患精神病军人不能评定病残的限制。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五是调整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设置。把原来的“四等六级”改为“一至十级”。六是取消了残疾军人在职在乡的分类;七是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范围和标准。八是对重点优
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进行分类施保。实行重残军人整体保障,轻残军人重点补助,优抚对象普遍优惠,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九是拓展了对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增加了现役军人享受优待的内容。十是强化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条 文 释 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释义 ] 本条表述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