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酒驾、醉驾、危险驾驶怎么判刑?怎么量刑?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
重庆市酒驾、醉驾、危险驾驶怎么判刑?怎么量刑?
案件法律适⽤及证据规范问题?
为依法准确惩治危险驾驶犯罪⾏为,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2018年8⽉30⽇,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座谈会,相关部门负责⼈出席会议,经深⼊研讨,就有关问题形成了⼀致意见。现将会议内容综述如下供办案过程中参考:
⼀、关于⼩区内道路的认定问题
⼩区内的道路,⼀般不认定为《刑法》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道路”。
对于虽在⼩区管理范围并没有⼊市政道路管理,但允许社会机动车⾃由通⾏的⼩区内道路,是否属于《刑法》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道路”,要考虑道路设施、通⾏标志、通⾏车辆范围以及⼩区管理规定、⽇常交通情况等因素,综合把提、慎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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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个性签名⼆、关于超员型危险驾驶案中“额定乘员”的认定问题
关于“额定乘员”,机动车信息公告、机动车合格证和⾏驶证上均有记载,司法认定时应当以⾏驶证记载为准。
三、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诉讼证据的要求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收集、移交下列证据:
(⼀)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内容:1.本⼈⾝份情况、前科情况;2.何时、何地与何⼈⼀起饮酒、饮酒的品种、数量、饮酒后精神状态;3.饮酒后是否叫代驾,代驾的具体情况;4.饮酒后休息时间长短、醉酒驾驶的动机、驾驶车类型、醉酒驾驶持续的时间、距离、驾驶速度、⾏驶路线(起点、⽬的地、经过的路段、是否在⾼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驶等);5.是否载⼈(载⼈数量)、是否具有营运的性质、是否运载危险物品、是否吸⾷;6.是否发⽣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7.被查获后⾄抽⾎时有⽆再次饮酒,被查获后酒精呼⽓测试检验、抽⾎送检情况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8.归案经过(被查获过程、报警情况、对他⼈报警是否明知、得知有⼈报警后的⾏为、是否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等。
(⼆)证⼈证⾔,证⼈主要包括与犯罪嫌疑⼈共同饮酒⼈员、搭乘⼈员、代驾⼈员、报案⼈、现场⽬击证⼈、医务⼈员等。
根据其所能证明的事实部分,具体证明内容同犯疑⼈供述和辩解,主要印证犯罪嫌疑⼈饮酒情况及醉酒驾驶车辆情况。其中对医务⼈员取证,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事故受伤⼊院处置情况,是否⽤含酒精的溶液处理过抽⾎点附近⽪肤等事实。
(三)被害⼈陈述,证明内容:被害⼈或者被害单位情况、犯罪嫌疑⼈是否为机动车驾驶⼈、犯罪嫌疑⼈是否饮酒、发⽣交通事故经过(车辆受损、⼈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等。
(四)酒精呼⽓测试检验单,证明内容:测试时间(是否及时)、被测试⼈的姓名、驾致证号、测试地点、测试数值、被测试⼈有⽆异议、是否签名捺印、是否两名民警执法。
(五)⾎液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证明内容:⾎液提取时间(是否及时)、地点、数量、⾎样的编号、是否使⽤⾮醇类消毒液、是否使⽤抗凝管存储、是否密封保管、相关⼈员(医务⼈员、犯罪嫌疑⼈、侦查⼈员、见证⼈)是否签字捺印确认。抽⾎过程应当有见证⼈在场见证并签名,由于客观原因⽆法由符合条件的⼈担任见证⼈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抽⾎过程进⾏全程同步录⾳、录像。但应当注意:1.全程录像应当录取在场的所有⼈员(确保2名民警);2.全程录像应当录取抽⾎使⽤的消毒液、抽⾎数量、保存情况及⾎样编号等细⽬;3.全程录像应当确保连续,特别是抽⾎的关键步骤应⼀⼀确认,防⽌⾎液被调包等情况发⽣。
(六)⾎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明内容:送检时间(是否及时)、检材情况(是否密封、犯罪嫌疑⼈、医务⼈员、侦查⼈员、见证⼈是否签字、送检⾎样编号是否与⾎样提取登记表⾎样编号⼀致,送检⾎液是否达到规定数量)、鉴定⽅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鉴定结果、鉴定⼈员是否签名、鉴定机构
是否盖章、鉴定意见是否告知犯罪嫌疑⼈、有⽆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理由、是否批准、批准重新鉴定是否合法)、是否附有鉴定机构、鉴定⼈员资质。
(七)车辆性能可能存在问题的,附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证明内容:车辆的各项能是否有效等。
(⼋)发⽣交通事故的,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病历、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明内容:案发现场情况、是否违章、车辆受损、⼈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等。
(九)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犯罪嫌疑⼈及其驾驶车辆的照⽚或者视听资料。证明内容:驾驶车辆类型、车辆⾏驶状态、是否载⼈(载⼈数量)、是否具有营运的性质、是否运载危险物品、是否吸⾷、事故车辆受损、⼈员受伤情况、有⽆抗拒执法、犯罪嫌疑⼈是否为机动车驾驶⼈等。
(⼗)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证明内容: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的时间、地点、⽅式;犯罪嫌疑⼈被查获时的醉酒状态及配合执法表现情况,机动车的车型、号牌等基本特征和⾏驶的的路线距离;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现场采取的措施;有⽆⾃⾸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交通故的,应固定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驾驶⼈信息查询记录、⾏驶证、车辆
信息查询记录、交通⾏政违法前科、刑事犯罪前科、本次交通违法⾏政处罚决定、辨认现场笔录、相关⾏驶路段的监控录像等)。证明内容:犯罪嫌疑⼈的⾝份情况、准驾资格、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类型、车辆是否年检、车主(是否单位车辆、公务车辆、盗抢车辆)、车辆⾏驶轨迹、违法犯罪
电脑经常死机的原因前科情况、本次交通事故的⾏政处罚情况、案发地点情况等。
对于公共道路有争议的,还应查明⾏驶的路段是否为公共道路,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路段交付使⽤的批⽂、规划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审发的证件、⼩区是否为封闭式管理⼩区的有关证据材料。
(⼗⼆)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在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份信息时,要⾼度重视犯罪嫌疑⼈(特别是有⼀定的社会地位、职务的⼈员)可能冒⽤他⼈⾝份信息参与诉讼的情况。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应通过讯问犯罪嫌疑⼈的⾝份信息、家庭情况、⼯作经历,结合证⼈证⾔、户籍资料、现场指认、辨认笔录、查获现场的视频资料、⾏驶路段的卡⼝监控录像等综合审查判断犯罪嫌疑⼈⾃述⾝份信息的可靠性。
四、关于证据的规范收集及审查判断问题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件所规定的取证规则收集证据,规范侦查⾏为,筑牢案件质量基础。
(⼆)⼈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中应当强化对⾎液酒精含量鉴定程序、鉴定⽅法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液提取程序是否规范,如是否使⽤含酒精棉签消毒等;
2.⾎液保管、检测是否规范,如是否使⽤AB管、重新鉴定时是否使⽤B管,检测时⾎液量是否与提取时⼀致等;
3.鉴定⽅法是否运⽤国家标准;
4.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权利,如是否及时告知当事⼈鉴定结果,是否告知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三)对于以下情况能够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不能有效补正的,相关证据不⼦采信;构成⾮法证据的,依法予以排除;对于排除⾮法证据后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1.抽取⾎样采⽤醇类药品对⽪肤进⾏消毒,导致⾎样受污染的;
2.对于⾎样提取中见证、同步录⾳、录像或⾎样提取登记表制作等相关程序操作不规范,导致⾎样来源存疑的;
3.对于提取⾎样后未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即送检,或者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后,在3⽇内送检,导致⾎样可能变质的;
4.其他不规范或违法侦查取证⾏为。
(四)⼈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作中应当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情况,共同规范司法⾏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五、关于“⾃⾸”等情节的认定与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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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案件中情节的认定问题,应当依照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准确认定。
关于情节的适⽤问题,应当在⾸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恰当衡量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同时存在轻重性质不同的多个情节时,可以参照⼈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法和情节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所有情节,不宜将轻重性质不同的情节简单相抵,也不宜⽚⾯强调某⼀⽅⾯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实践中,对于⾏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为⼈、被害⼈或第三⼈就交通事故报警后,⾏为⼈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查知⾏为⼈具有醉酒驾驶⾏为的情形,符合《刑法》第六⼗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成⽴条件的,应当认定为⾃⾸。
上述情形认定为“⾃⾸”后,是否从宽处理以及从宽幅度,应当在全⾯考虑基本犯罪事实、其他犯罪情节的基础上,综合把握。
六、关于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标准问题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考虑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把握以下倩节,切实贯彻宽产相济刑事政策,作出区别化的正确处理:
1.⾏为⼈醉酒程度;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原因、⽬的;
3.机动车类型;
4.⾏驶道路、⾏驶时间、⾏驶速度、⾏驶距离;初中考高中没考上咋办
5.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程度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6.⾏为⼈是否有危险驾驶前科;
7.是否存在⾃⾸、⽴功等法定从宽情节;
8.⾏为⼈是否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以及取得被害⼈谅解情况;
9.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经检验,⾏为⼈⾎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含130mg/100ml),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具有下列情节之⼀的除外:
1.⽆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或者驾驶⽆有效⾏驶证、⽆牌照车辆,使⽤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2.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祝福语老师3.发⽣交通事故,造成他⼈轻微伤以上(含轻微伤)损伤或者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财产损失,并
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发⽣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仅造成⾃⾝损伤或本⼈财产损失的除外;
4.驾驶载有乘容的营运车辆、校车,以及中(重)型货车、⼯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5.在⼈车流量较⼤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
6.逆向⾏驶或违反交通信号灯通⾏的;
7.在⾼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8.后驾驶机动车的;
9.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顶替等⾏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0.曾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1.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2.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度的机动车⽽驾驶的;
13.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
(三)经检验,⾏为⼈⾎液中酒精含量在80-200mg/100ml之间(含200mg/100ml),认罪、悔罪,在综合考虑本条第(⼀)项所列情节后,符合《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缓刑适⽤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经检验,⾏为⼈⾎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条件。
(四)因急教病⼈、见义勇为,仅为短距离挪车或出⼊库,隔夜醒酒后开车及其他特殊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可以适当从宽掌握定罪量刑标准,在综合考虑本条第(⼀)项所列情节后,作出以下区别处理:
1.符合《刑法》第⼗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罪;
2.符合《刑法》第三⼗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符合《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缓刑适⽤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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