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如果是⾮营利性的,那学校的“出资⼈”是怎么赚钱的呢?
胖友们知道,学校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营利性两种。
按照《民促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可设置为营利性实体。
民办学校中,⼩学、中学必须是⾮营利性的,幼⼉园、⾼中、⾼校可以是营利性也可以是⾮营利性的。
所以,民办学校中,⼩学、中学必须是⾮营利性的
问题出现了。
如果我投资办了⼀个⾮营利性的中⼩学,还能不能从中赚钱呢?
法律对民办中⼩学的“⾮营利性”有着⼀整套系统的限制。
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殊性,我们先要聊⼏句营利性民办学校
高考前的祝福语
要明⽩⾮营利性民办学校
⾸先明确⼀点,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的,学校都是独⽴法⼈。之前在《避税基本法》中完整介绍过法⼈的概念,法⼈是法律上将某个组织认定为独⽴的⼈,像独⽴的个⼈⼀样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与公司⼀样,都是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形象很清晰,其实就是个公司,在⼯商部门登记,校长类似总经理,校长之上有董事会,号称是“董事会领导赚取收益之后可以向投资⼈分红。划重点,可以分红。
下的校长负责制”,赚取收益之后可以向投资⼈分红。
和公司的唯⼀区别是,明⾯上来讲,董事会上⾯就不再有股东会了,董事会就是学校最⾼权⼒机构。
但实际上,校董事会之上往往还有更⾼⼀层的安排,你可以这么理解,营利性民办学校⼤多有个半隐⾝的股东会。法律并不⿎励这么做,但也并没有禁⽌。只有⿊龙江例外,明确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会是学校的权⼒机构,由全体举办者组成,但其实是违背《民促法》精神的。苏秘
总之,《民促法》⽴法原旨是,希望你投资完学校之后就让学校作为社会公益机构独⽴运营,但是,考虑到你设⽴的是个营利性学校,如果你依旧要控制学校获取收益,那我也由得你,只是我不⿎励。
粗暴点总结的话,营利性民办学校就是个学校形式的公司。
反过来再看⾮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学校”。
民⾮学校属于“民办⾮企业单位”,和公司就完全不⼀样了,因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的的企业法⼈。
“民办⾮企业单位”这个词⼤家可能不熟悉,我再列举⼏个类似的,⽐如⾮营利性的民办医院、民办疗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福利院等等都属于民办⾮企业单位。
这类单位通常有较强的社会性、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的。
民⾮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不在⼯商,内部机构设置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差不多,有校长,校长之上有理事会(也可以是董事会,不过,⼀般⾮营利性单位的决策机构习惯叫理事会,营利性单位叫董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权⼒机构。
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理事会之上就不能再有其他控制安排了,垂帘听政也不⾏,因为《民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式控制民⾮学校(⾼中及以上除外)。这是民⾮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最⼤区别。
等⽅式控制民⾮学校
也就是说,当投资⼈砸钱办了⼀个民⾮学校之后,从学校成⽴开始,学校就和你投资⼈没关系了,不像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可以⾏使表决权、对公司收益拥有分红权。
民⾮学校⼀经成⽴,即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移动流量套餐介绍学校的财产、收益积累全归学校所有,从法律上来讲,学校此后和投资⼈没半⽑钱关系,你只享有⼀个创办学校的荣誉头衔。所以,法律上管学校的投资⼈不叫“投资⼈”或“出资⼈”,⽽叫“举办者”。
之前就有过判例,民⾮学校的出资⼈管学校要收益,闹上法院,法院的判决写得特别清楚:
⾮企业法⼈的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学校对于已经投⼊的资产享有独⽴法⼈财产权,且投⼊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归属于投资⼈,故出资⼈对学校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也不具有根据出资状况来获得回报的财产权利。
《民促法》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于办学。
可是,问题来了。
第⼀,胖友们应该都知道,在⼤城市搞民办学校尤其是国际学校是⾮常赚钱的⽣意,⽑利50%~70%之间,净利率通常在30%以上。经常看报表的胖友应该明⽩,⼤多数⾏业净利在5%以下。所以,这是个暴利⾏业。这么多收益,不让分配,那除了⽤于办学,剩下的怎么办?
第⼆,⽆利不起早,多数举办者投资设⽴中⼩学,绝不是为了公益事业,⽽是为了赚钱。现在投了民⾮学校,钱砸出去了,学校也在哗哗哗⼊账,可⾃⼰却不能分红,有点⼩躁动。
如之奈何?
⾸先,要想从学校拿钱,得能控制学校运营。既然法律已禁⽌了机构或协议控制,那就只能靠⼈员控制了。
数据库恢复如果举办者是⾃然⼈,那还好办些,就⾃⼰进理事会,当校长或者理事长,安排好理事会成员,从⽽控制学校。
这个过程有很多细节,⽐如,法律规定理事会不能少于五⼈,重⼤事项诸如聘任解聘校长、审核预算决算要求三分之⼆以上通过。也就是说,举办者要想控制理事会,加上⾃⼰⾄少得有四个⼈是⼀伙的。
法律还要求理事会中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也就是说五个⼈中⾄少有⼀个政府委派的外部理事。
这还没完,法律还要求理事会中三分之⼀以上要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也就是⾄少两个理事要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保护环境的建议10条所以,理事会成员的安排颇费思量。
增长率如何计算如果举办者是公司,公司投资创办了个民⾮学校,那就很难办了。虽然公司也可以派⼈,但缺乏终极约束。如果从学校可获得的收益远⼤于公司给予的利益,法律上⼜不承认公司对学校的所有权,⾃⼰⼤可以和公司断绝关系,把学校控制到⾃⼰⼿⾥。
所以,对公司创办者⽽⾔,实在上是倚重委派⼈员的⼈品在控制学校,这种代理关系很脆弱,民⾮学校很容易处于失控状态。
这就是多数民⾮学校的现状。
好了,假设能控制学校决策,接下来就好办了。
获取收益有两种⽅式,⼀种属于豪放派,⼀种属于婉约派。
豪放派玩得野,不管那么多,直接把学校当钱包,往外⽀取资⾦。裁判⽂书⽹上搜索“学校”,案例中涉及最多的刑事罪名就是挪⽤资⾦罪。
婉约派则是安排各种关联交易,细⽔长流。⽐如,举办者让学校从⾃⼰⼿⾥租房⼦,⾃⼰承包学校的⾷堂经营,学校从⾃⼰这⾥购买教学平台系统,从⾃⼰这⾥采购校服,⾃⼰给学校提供招⽣宣传、市场推⼴服务,等等。既然是关联交易,定价就很有商榷空间了。
通过这些交易,把收益⼀点点从学校⾥转移出来。
新颁布的《民促法实施条例》特别进⾏了关怀,加了这么⼀条,中⼩学民⾮学校不得与利以往都是这么操作的,所以,新颁布的《民促法实施条例》特别进⾏了关怀,加了这么⼀条,中⼩学民⾮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进⾏交易。还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建⽴利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益关联⽅进⾏交易
这⾥的关联⽅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
基本上是把能蹭到边的关系都给包圆⼉了。
但是,举办者还是认为投资就要获取收益,所以,绝⼤多数民⾮学校依然在做关联交易。
只不过,更加隐蔽罢了。关联公司和学校之间⼜隔了⼏层,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注册了更⼋竿⼦打不着的⼈。
但是,操作的风险和难度确实⼤⼤增加了。
如何以更隐蔽的⽅式关联交易,最⼤限度地规避合规风险,让收益落袋为安,民⾮学校的“出资⼈”们正在彷徨。
全⽂完。如果觉得⽂章还阔以,就分享⼀下或者点个在看吧,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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