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特性与发展困境研究
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特性与发展困境研究
作者:曾瑞
台式机机箱漏电来源:《读与写·超速扣分教育教学版》2016年第03
        要:民办院校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营利为目的的不同发展态势。法律地位不明晰,造成民办院校法人定位不准确。首先,民办院校非营利性法人不是营利性法人的绝对对立,其次,民办院校非营利性法人不等同于非企业法人,最后,民办院校非营利性法人不等同于公益性法人。寻求合理且合法的定位才能促使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长效发展。
        关键词:非营利性 民办院校 法人
        中图分类号:G642 路考步骤文献标识码:A 陕西中考答案文章编号:1672-1578201603-0088-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步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政府对高等教育事业投入能力的有限之间,民办教育得以迅速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使民办教育纳入到依法管理的轨道中。民办院校的不断放开是民办院校
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和市场不断对接的过程。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可以推断,民办院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并且《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对民办院校法人的定义中,不仅要求公益性,还可以获得蟑螂合理回报,但是合理回报作为一个模糊不定的概念,在实施过程中不仅难以执行,而且难以对民办院校的法人做合理定位。伴随着民办院校分类管理的试点,以要不要回报为分水岭,区分营利性民办院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后,营利性民办院校越来越带有企业法人特质,但是非营利性民办院校法人的内涵仍然没有清晰界定,既不是事业单位法人,又不同于企业法人,也难以划分到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范畴,因此,非营利性法人在没有明晰定位下显示出发展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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