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周矶中学法律顾问制度
潜江市周矶中学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条 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长辈生日祝福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苹果怎么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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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为适应学校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经济秩 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持学校良好声誉,坚持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如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理论和实践,现制定《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以供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审阅备案和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进行监督,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教育法律顾问团贯彻执行。
  第二条 教育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应紧紧围绕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贯彻执行,围绕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安全 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 本纲要所称的法律服务指学校法律顾问为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科 研单位、后勤服务实体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接受委托,参与有关法律问题的谈判: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调解和帮助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本纲要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由闵行区教育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和监 督,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选派执业律师组成的专门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 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法律顾问不占行政编制,具体在闵行区教育局法制 科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在教育局领导下的咨询与普法相结 合,服务与法律指导相一致的原则,依法办事,恪尽职守,依法维护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各项合法权益,协助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正确实施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江净律师工作室和各专业法律事务部选派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组成律师顾问团,人数不得少于10人。顾问团设团长一名。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实行教育局指导下的团长负责制,团长有权决定顾问团 的人员组成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法律顾问团具体的业务开展。闵行区教育局 法制科提出工作计划和方案,决定具体事项的实施人员和工作内容。法律服务人 员应服从团长的工作安排,同时就工作情况向团长负责。
  第三章 法律服务
  第八条 法律服务范围: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有部门,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 一 ) 基础服务内容
  1 、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当好法律参谋;
  2 、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下属产业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 、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 、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 、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
  ( 二 ) 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制度构建服务
  l 、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 、协助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彼岸花的花语是什么  3 、协助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 、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 三 ) 其他特服务
  1 、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 、帮助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 、根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 、根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四 ) 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鄢怎么读  1 、帮助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 、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 、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
  4 、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 、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
   6 、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四章 法律服务程序
  第九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采取团长指导下的承办律师负责制度。法律顾 问团团长指定律师与学校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该指定律师便为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应就法律服务的内容向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法律顾问团团长负责。 
  第十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与学校订立。
载的读音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应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同时有义务依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的约定严格履行职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采用由教育 局法制科审订的规范格式,具体见附件一。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人员应严格履行职务,否则,法律顾问团团长有权取消其顾问人员的资
格;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人员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如有违反,教育局法制科有权对其提出司法建议或请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2004年以来,卢湾区根据“四五”、“五五”普法精神要求,注重发挥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律师进学校”为抓手,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切实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有效推动了教育现代化进程。
  一、卢湾区开展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发展过程
  2004年,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理水平,推进教育现代化,卢湾区在全市率先实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区所有公办教育机构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2004至2009年,通过实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管理者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校务管理逐步规范化、教育机构与师生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依法治校水平得以提升。实践六年来,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成为卢湾区教育系统在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品牌,已
经成为卢湾区在推进法律服务业发展中实现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有机结合的鲜明典型。
  为确保学校法律顾问工作能够长期有效开展,卢湾区司法局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实施之初,曾经出现过教育机构对法律顾问的作用认识有待提高、顾问律师工作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待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有待加大,个别律师的工作技巧有待完善等问题。对此,卢湾区司法局组织专题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了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开展
  (一)完善人员选拔机制。一是确定选拔标准和程序。区司法局根据服务意识和公益意识强、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良好、工作岗位稳定性高的标准,从区域执业律师挑选并推荐初步人选,区教育局审核确定最终签约人员。二是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合同》。签约方式上以律师事务所为签约单位,在合同上直接明确固定的法律顾问律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将“责任到所”转变为“责任到人”。有效规避因律师岗位变动,律师事务所直接更换律师接任,忽视与教育机构、区司法局、区教育局的沟通衔接,对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产生的不良影响。三是实现动态管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签约日期为
每年年底。每年底根据教育机构对律师的考评意见,由学校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律师,以实现优胜劣汰。
  (二)完善工作培训机制。由于教育机构情况复杂,幼教系统、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学校各具特点,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有别于普通的法律顾问工作,而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又属于开创性工作,无现成经验可循,因此,对顾问律师开展工作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培训中,我们将培训内容定位于对学校情况、特点的熟悉和掌握,邀请具有丰富学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授课,帮助律师掌握学校工作技巧,提高业务能力。培训重点定位于如何发现、解决学校法律需求。另外,还通过定期召开学校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定期邀请教育工作者开展研讨会,定期进行政治学习,为顾问律师搭建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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