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奥尔发物流有限公司、徐铁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营市奥尔发物流有限公司、徐铁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3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燕于秋华崔海霞 
【审理法官】聂燕于秋华崔海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东营市奥尔发物流有限公司;徐铁磊 
【当事人】东营市奥尔发物流有限公司徐铁磊 
【当事人-个人】徐铁磊 
【当事人-公司】东营市奥尔发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教师管理制度屈慧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赵红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屈慧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赵红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屈慧李秀英赵红梅 
【代理律所】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东营市奥尔发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徐铁磊 
【本院观点】校园之声广播稿该证据内容能证明郑富知向徐铁磊转账了费用,结合奥尔发公司的二审陈述,该费用经由郑富知向奥尔发公司报账,也即实际支付方仍为奥尔发公司而非郑富知,该证据不能证明奥尔发公司的证明目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奥尔发公司系作为独立法人的物流公司,作出的上述陈述和主张,系规避作为用工主体的法定责任,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交通局长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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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恋君未有期【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奥尔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同时也是公司工作人员宋永爱多次向徐铁磊发放工资,徐铁磊在运输过程中为奥尔发公司代收货款等事实相互印证,已经达到民事证据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徐铁磊接受奥尔发公司工作安排,奥尔发公司向徐铁磊发放工资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奥尔发公司二审陈述,其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与全部司机之间均为雇佣关系,本院认为,奥尔发公司系作为独立法人的物流公司,作出的上述陈述和主张,系规避作为用工主体的法定责任,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奥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营市奥尔发物流有限公
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7:46: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铁磊与奥尔发公司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徐铁磊于2019年6月4日作为申请人将奥尔发公司诉至广饶劳仲委,请求事项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的2019年2-3月份工资共计7500元;2、请求裁决被告申请补偿申请人2月-3月份的双倍工资共计15000元"。立案后又变更为,欠付工资为38333元,经济补偿金为9000元,双倍工资中的一倍为54000元。经广饶劳仲委审理,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广劳人仲案字【2019】第2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被申请人主张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的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挥发油请求不予支持"。裁决驳回了徐铁磊的仲裁请求。徐铁磊不服该裁决书而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1.鲁E×××××车辆的登记车主系奥尔发公司,奥尔发公司是从事物流运输业务的公司;2.137××××1266手机号是奥尔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该手机号在奥尔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进行了登记;3.
输入137××××1266手机号,便出现昵称为奥尔发物流公司刘军国;4.徐铁磊以其、支付宝向刘军国内转账15次。徐铁磊主张是转的代收货款;5.徐铁磊曾于2018年12月2日由其驾驶鲁E×××××行至上海市松江区九徐路时发生单方事故,其驾驶鲁E×××××号车辆最后发生违章信息的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6.宋永爱系奥尔发公司的监事,该事实已在奥尔发公司工商信息中进行登记;7.宋永爱以其个人账户网上银行于2018年12月18日向徐铁磊转款8763.37元,于2019年1月18日向徐铁磊转款9162.04元,于2019年2月22日向徐铁磊转款3040.83元,于2019年3月20日向徐铁磊转款4021.53元。徐铁磊主张12月份发放的是11月份工资,1月份发放的是12月份工资,2月份发放的是1月份工资,3月份发放的是2月份工资;8.2019年3月20日宋永爱从其个人账户网上银行转入孙国栋6065.67元,于2018年4月21日转入孙国栋账户8728.71元,2019年5月20日转入孙国栋账户7447.03元;9.孙国栋出庭作证,明确徐铁磊从事岗位是驾驶员。其工资每月9000元。徐铁磊与孙国栋均认可每休息一天扣一天的钱,扣钱是按月工资标准除以30天或31天计算;10.庭审中,徐铁磊自述其自2018年10月份至奥尔发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当时是替班。正式工作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19年3月14日离开奥尔发公司;11.徐铁磊明确其离开奥尔发公司时与刘军国打了招呼。庭审中,徐铁磊对其工资主张进行了明确:主
张工资38333元,2018年11月份扣发300元,2019年1月份扣发2033元,2019年2月-5月份未发工资是36000元,共计38333元。庭审中,徐铁磊对其诉讼请求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工作时间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的月工资9000元主张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徐铁磊对其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明确:计算是徐铁磊在奥尔发公司工作6个月,每个月9000元,计算为54000元。徐铁磊主张其工作时间为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份。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徐铁磊与奥尔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的问题。通过徐铁磊提交的证据所查明的事实结合孙国栋的证人证言及徐铁磊、奥尔发公司的陈述,能够证明徐铁磊自2018年11月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驾驶奥尔发公司所有的鲁E×××××车辆从事长途运输驾驶员岗位。并在运输过程中分15次通过、支付宝向奥尔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国中返还代收的货款。奥尔发公司工作人员宋永爱也分四次向徐铁磊发放工资,徐铁磊驾驶鲁E×××××车辆最后违章的时间是2019年3月10日。综上事实,能够综合证明徐铁磊自2018年11月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与奥尔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铁磊明确其于2019年3月14日离开奥尔发公司,并明确走的时候和刘军国打了招呼。这说明徐铁磊与奥尔发公司对解除事实
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进行了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3月14日解除。(二)关于徐铁磊主张的欠付工资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欠付金额是多少的问题。结合孙国栋的证人证言及宋永爱1月份的打款记录。确认徐铁磊月工资为9000元。宋永爱最后一次发放工资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向徐铁磊转款4021.53元。该款项应该为徐铁磊2月份的工资。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的工资没有发放。因奥尔发公司拒绝承认与徐铁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举证倒置的规则,奥尔发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确定以徐铁磊的陈述为依据。14日的工资为14日某300元/日=4200元。确定奥尔发公司欠徐铁磊工资数额为4200元。徐铁磊主张每月差额部分,经审查,徐铁磊与孙国栋均认可休息一天扣一天钱,扣款数额为月工资额除以30日或31日。这说明奥尔发公司有几个月未足额向徐铁磊发放工资,是因为双方约定扣除款项。对此予以确认。徐铁磊主张欠付工资的时间至5月份与其当庭陈述不符,也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三)关于徐铁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如果支持,金额多少的问题。因奥尔发公司未给徐铁磊缴纳社会保险,徐铁磊提出离职,故其要求奥尔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徐铁磊在奥尔发公司处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按照法律规定,未满六个月的,应按半个月工资支持经济补偿金,计款4500元。(四)关于徐铁
磊主张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奥尔发公司双倍工资的一倍是否应予支持,如果支持,金额金少的问题。因奥尔发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徐铁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徐铁磊要求奥尔发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自2018年12月份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双倍工资的一倍为:2018年12月份9000元、2019年1月份3040.83元、2月份4021.53元、3月份4200元,共计20262.36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东营市奥尔发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铁磊2019年3月1日至14日期间工资4200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20262.36元,以上共计28962.36元;二、驳回徐铁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东营市奥尔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奥尔发公司提交证据一、宋永爱与郑富知的录音光盘两份,文字整理版一份,拟证明2020年3月奥尔发公司缺替班司机,徐铁磊在奥尔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到奥尔发公司车上司机郑富知并跟
中秋 祝福短信
车两趟,郑富知向徐铁磊结清两趟劳务费,证明徐铁磊一直以来的工作性质仅为替班司机,而非奥尔发公司员工,与奥尔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徐铁磊质证称,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是宋永爱与郑富知之间的录音,并不是与徐铁磊之间的录音,徐铁磊在2018年11月到2019年3月期间与奥尔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奥尔发公司从事全职司机,受其管理,为其代收货款。在工作期间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奥尔发公司还克扣徐铁磊工资6000元。并且该录音发生在2020年3月份,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奥尔发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分析认为,该证据内容能证明郑富知向徐铁磊转账了费用,结合奥尔发公司的二审陈述,该费用经由郑富知向奥尔发公司报账,也即实际支付方仍为奥尔发公司而非郑富知,该证据不能证明奥尔发公司的证明目的。    徐铁磊未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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