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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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内容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三)、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曹操简介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初二下册数学练习题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
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热空调一般开几度(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并企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1、国务院允许合并企业 :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取消合并纳税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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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基本规定: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九条)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申报表类型:
(1)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2)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3)适用于清算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报送时间: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的规定
 
“税款所属期间”:
(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张小娴经典语句(3)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4)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注: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网上年度纳税申报。
2、财务报表;
为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管理,省局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核定”模块和“财务报表接收”模块。
(1)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已经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办理个体经营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当报送财务
会计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适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民间非盈利组织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3)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实行按月或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报表报送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实行按年度报送的,其报表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按规定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均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规定:网上报税及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人财务报表为按月报送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备案类。
A审批类 
 
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
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我省实行审批项目管理的: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B备案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
事前备案类
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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