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纳税20221209
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纳税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论文写作方法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来说,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对于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理论上应穿透至最终一层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纳税义务人。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
(一)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收入总额中未包括股息、红利所得。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特定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
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总稽便函[2018]88号: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人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征管要求,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应作为合伙企业收入总额的一部分。
(四)结论
合伙人有自然人时,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是应当区别为两类收入:“生产经营所得”
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收入适用的税目、税率是不同的。全部作为生产经营所得会存在盈亏互补,且5%—35%超额累计税率,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般情况均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中国感恩节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个人合伙人给予了可以将创投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选择适用不同税务处理方式的优惠。
对于法人合伙人来说,由于不存在不同税目、税率的区别,全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此处的“分”不是指实际分配,而是指每个纳税年度将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分配顺序和比例分给每个合伙人,由各合伙人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无论是否进行了分配,只要合伙企业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时即为
各个合伙人纳税义务的时点。
对于法人合伙人而言,对合伙份额的会计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应当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纳税地点
法人合伙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女儿表达父爱的说说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
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对于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特别是涉及到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的确定可能会存在税企争议,需要及早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以上仅分析了合伙企业税务管理的几个基本要素,而对于合伙企业享受税收待遇与区别自然人、法人直接投资享受税收待遇未作分析。
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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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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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条款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任务管理器怎么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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