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条件
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条件中国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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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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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函〔1998〕676号,以下简称《批复》)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以下依惯例简称三个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事实上,这种说法并不严谨。所得税是针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判断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取得应税所得,而不是看其核算水平。凡取得应税所得的,除另有规定外必然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三个条件是纳税人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条件。财政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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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援引《批复》的规定,认为能够独立核算条件而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也应当就地缴纳税款,即通常所说的“认定为独立纳税人”。
 毫无疑问,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应该准确核算,但准确核算并不等同于独立核算。前者是从企业核算的水平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后者是从形式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企业应当准确核算,但并不都具有独立核算的义务。我们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凡是有条件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应当实行独立核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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