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64页)
分期付款买房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64页)

企业所得税法规精要
Part 1 应纳税收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电脑怎么设密码g20什么时候召开2022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养殖鸡技术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
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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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9号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九、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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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
二、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中所说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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