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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发改委、交通厅关于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计价收费规定的通知 粉条的做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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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吉财非税[2006]674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抚养费标准【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发改委、交通厅关于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计价收费规定的通知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吉财非税[2006]674号)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交通局:
  为更好地保护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依法对损坏路产的行为进行追偿,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计价收费规定》予以调整,请遵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计价收费规定投票题目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因特殊原因必须占用的,应当征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电话区号  第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的执收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实施路政收费行为。
  第五条 对于损坏或侵占高速公路路产的,必须按本规定所列标准缴纳赔偿(补偿)、占用费(标准附后)。
  第六条 凡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部分损坏、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的,可按损失程度折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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