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本市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费事项的通知_百度文 ...
行车记录仪哪个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7.16
1升等于多少毫升>音乐学院排名【字 号】沪价费〔2018〕4号 秋兴八首其一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qq达人【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费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8〕4号
 
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的监管工作,现将规范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上海市政府定价目录》,自2018年8月1日起,将项目公司收取的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锻造工艺二、项目公司应以合理补偿修复费用为目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27号)施行路产损坏赔(补)偿,或按照相关定额、商品市场价格等制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费收费标准。
 
三、项目公司应在收费场所、等做好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制定依据等相关内容。
 
四、项目公司在向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出示相关证据,未能出示相关证据的不得收费。项目公司在收费时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列出项目明细。
 
五、项目公司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向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做好解释工作。因收费发生争议的,项目公司应与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o
 
六、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项目公司有关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执收行为的监督检查。项目公司存在违法收费行为的,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七、《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收取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5]28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