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姜敏: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比较与反思
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比较与反思
高一飞  姜敏骆驼赋>老婆你快乐吗
(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原载《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8—15页。
[  ]孙伟铭案件是交通肇事行为受刑罚惩罚最严厉的案件。该案已盖棺定论,但引起的对交通肇事罪本身的反思却没有结束,反映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困境。在域外,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有多种形式: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将“醉驾”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规定交通危险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规定不救助罪。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中忽略了交通肇事中“放任”这一主观罪过可能存在的情况;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独立性缺乏立法反映。我国交通肇事行为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把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独立成罪;二是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确立交通肇事罪中过失和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形态。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醉酒 逃逸 致人死亡 立法完善
[Abstract]Case of Sun weiming faces a most severe punishment in the cases of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and has already decided. However, the reflection of the crime is not ended.
In the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there are various forms in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the traffic accident: only criminalized intentional traffic accident behavior; criminalized "drunk driving" behavior independently; criminalized the traffic Potential Damage behavior; criminalized the results of the traffic accident crime independently; criminalized the escape behavior after traffic accident independently; criminalized “no rescue” after traffic accident independently. China traffic accident crime legislation ignored the subjective "laissez-faire"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was exist;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 the escape behavior after traffic accident" and "the escape causing death after traffic accident" lack legislation reflection. China traffic accident criminal legisl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in two aspects: First, separate the drunk driving and escape behavior after traffic accident from t
raffic accident crime as two independent crimes; secondly, distinguish different mentalities in different traffic accident: negligence and indirect intentional.
[Key words]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drunk; escape; cause death; reform of legislation
一、“孙伟铭案”突现交通肇事罪法律困境
(一)案情
20081214日下午,29岁的孙伟铭为亲戚祝寿大量饮酒后,开着他的别克车与一辆比亚迪发生追尾,然后迅速逃逸。在驾车逃逸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迎面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然而他依旧没有选择停车,又与另外三辆轿车相撞,直到自己的别克车完全损坏。而后对孙伟铭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100毫升的血液中含有135.8毫克的酒精。按照标准,100毫升血液中含有80毫克酒精就属于醉酒状态。由此看来,孙伟铭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的。同时,孙伟铭在驾驶车辆时,时速为134138公里,而其路段限速为六十公里每小时。另外,经公安机关调查,孙伟铭未在任何驾校学习过,也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电子眼已经拍摄到这辆上户仅半年的别克轿车,包括闯红灯、超速在内的十次违章记录,但均未处理。
(二)案件判决及意义
20097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98日上午,“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案件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甚至其关注度超过了案件本身。其判决结果使孙伟铭由死转生,不能说没有争议。特别是该“杀”还是不“杀”,争论颇大,意见也不统一。“在某网站14万多名网友参加的投票中,支持死刑判决的接近54%,认为‘罪不当诛’的占14.5%。”[]无论公民的态度如何,孙伟铭的终审判决是无期徒刑,从犯罪的性质和孙伟铭的悔罪以及赔偿来看,其量刑也是基本合理的。
孙伟铭案件的社会意义是很突出的。有人评价说:“这起案件让人们对‘醉驾’有了新的认识,向国人酒后驾车的陋习敲响了警钟,注定将成为中国‘汽车时代’里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所以孙伟铭案件也被认为是涉及交通肇事案件的一个风向标。从实践来看,该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成都中院的一位法官表示,一审判决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引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全国各地都加大了酒后驾车的查处力度,其中四川省被处罚的酒后驾车者超过乘风破浪的成团名单4000人,被行政拘留的醉酒驾车者已达数百人,全省8月份的交通事故率明显下降。”该案件另外一个社会意义就是:“此案引起关注,而出台对于醉酒肇事犯罪统一适用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孙伟铭案件的最大社会价值。最高法院对这一法律认定的公布,统一了各地方法院过去各自掌握的认定方式,更重要的是,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的定罪量刑也更加公开透明。”[]
孙伟铭案件同时也引起人们对我国大陆刑法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反思。虽然最高人民已经统一了对于该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是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如果没有将现行立法修改、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出台的情况下,那么实践也还会遇到问题 ,毕竟,孙伟铭案件不具有可复制性,而且单纯的无证、醉酒、超速、逃逸,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然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为宜。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反思我们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陷,从而使有关交通的立法能惩治那些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并避免那些分歧和争端。
(三)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困境
我国大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筑梦中国观后感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立法对行为的规定是很简单的,只是在量刑上作了不同的规定。
200011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正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从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刑法是把酗酒驾驶、吸食、超速等驾驶行为纳入到交通肇事罪中进行处罚的。
根据我国大陆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诸多各的交通肇事行为都被纳入到交通肇事
罪中,交通肇事相关的罪名很单一,没有太多的罪名分解交通肇事行为。这种立法和实践的做法,使我们的立法高度抽象和概括,但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在面对复杂的实践,特别是复杂的各种各样的交通肇事行为时,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由此,也就不免会导致纷争甚至法律失控的局面。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高度的抽象和概括,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很多案件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同罪异罚,罪和刑失调。
现实中的那些典型的案件的量刑和定性,之所以有那么多争议,引起社会那么大的反映,或多或少都和此有关。除了最为著名的孙伟铭案件外,成都的“4·25”悍马车醉酒肇事逃逸致15伤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4伤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最终的判决是交通肇事罪。特别是杭州“5·7”案件,即杭州的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在市区与同伴飙车,胡斌严重超速行驶并与同伴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因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路段限速为单招什么专业好50公里/小时。胡斌被捕后,胡斌家属赔偿了谭卓家属人民币113万。胡斌案件被报道出来后,法学界和民众都有很高的呼声,呼吁受理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从胡斌的行为来看,飚车已经对不特定
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但最终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没敢作出突破,仍对胡斌定为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孙伟铭案无疑将以上两起案件审理判决推上风口浪尖。孙伟铭案件和胡斌案件,事隔三天,同样是开车撞人,差别巨大的判决结果,让全国人民对这两起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种罪名和量刑上的差异,确实令人反思我们的立法和司法。特别是对于有些案件,其直接的危害后果甚至比孙伟铭还重,比如前面提到的南京“6·30”醉酒肇事特大事故,还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且量刑不是在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15年量的。这不是说孙伟铭案件量刑不合理,但相比较,确实罪和刑差别较大,缺乏统一的标准。毫无疑问,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面临困境和尴尬。在马路杀手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怎么样来处理这些情况,避免这些困境和尴尬是值得探讨的。
二、域外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考察
交通肇事罪立法的局限和其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合理,导致很多人要求中国交通肇事的立法应该仿效国外的立法,比如对于酗酒、超速等肇事行为,采取“零容忍度”,直接让其入刑,单独规定为犯罪,并配置合理的量刑幅度,从而避免定罪、罪刑混乱、不合理的状况。
我国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立法确实需要修改或者修正。从而使其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交通肇事行为。其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也不失一种好的方法。
详细考察国外和其他地区关于交通肇事的立法,其大致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
这种立法把交通肇事行为区分为故意和过失,而不像我国把交通肇事罪本身的罪过限定为过失。其典型的代表就是美国。美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美国的交通肇事的故意行为包括酗酒、、闯红灯、超速驾驶的肇事行为。这4种行为是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秩序,法律明确规定这4种行为是故意犯罪,给予比较严厉的刑事处罚。当然美国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对闯红灯、超速情节一般、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由交通法庭处理,未设交通法庭的地区由刑事轻罪法庭或刑事法院民事犯罪法庭处理。造成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刑事法庭处理。对酗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这也体现了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而对于过失类的行为,比如对车辆机件失灵、故障、未看清标志驶入逆行、违章停车、避让
不及时、雨雾天气妨碍视线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即使造成重大伤亡或经济损失,也不构成犯罪,属于交通违规,由法院进行民事处罚和判决民事经济赔偿。同时,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还面临着严重的经制裁和很高的经济赔偿。比如他们的酒后驾车,可以达可以达到5000美元,所以其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化妆品 品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