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昊南、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新学期国旗下讲话稿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红花茶的功效与作用【审结日期】2022.02.28
【案件字号】(2022)浙06民终6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应昊南;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应昊南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应昊南
【当事人-公司】三阶魔方的入门玩法教程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伟良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宋建明、茹洒威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伟良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宋建明、茹洒威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剧透沈伟良宋建明、茹洒威
【代理律所】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原告】应昊南
【被告】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好听的快手昵称【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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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应昊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3:27: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9日,原告应昊南及其母亲郑永娟经介绍前往嵊州市三界镇的启航花苑营销中心看房。当天,原告(乙方)应昊南与被告(甲方)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启航花苑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第一条,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嵊州市三界镇启航路66号启航花苑20幢1单元801室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7.42平方米,认购单价为9174.58元/平方米,认购总价为802042元,优惠成交总价为761940元,并签订合同时银行按揭;第二条,乙方应于2021年7月19日支付定金伍万元整,买受人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付款的,则定金(不计息)抵充放款;第三条,乙方应于2021年7月26日前,携带本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首付款的付款凭证(或全部房款的付款凭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规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可享受甲方规定的认购时按时签约的相应优惠政策,即按本《认购协议书》约定的开盘优惠成交总价执行;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未能按约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甲方销售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即视作乙方违约,则乙方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返回,乙方认购的商品房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另行出售,本协议终止履行。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将商品房另行出卖给他人的,即视作甲方违约,则甲方应在七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本协议终止履行;该认购协议书还对其他事项做出了约定。上述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之后经双方同意,将付款方式由银行按揭变更为全额一次性付清。2021年7月26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在协商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对于先付房款再签订合同还是先签合同再付购房款一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经多次沟通,双方仍未能签订合同。另查明,在购房人未支付首付款或购房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开发企业管理和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无法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启航花苑认购协议书》,系各方自愿签订,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的定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拘束力。经原、被告协商一致,
同意一次性付清方式购房后,原告应按照协议约定携带《启航花苑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全部房款的付款凭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于2021年7月21日前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未按照该认购协议书约定提供全部房款的付款凭证,致使未能与被告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原告诉称被告要求应当先付房款再签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违约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作为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启航花苑认购协议书》约定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应昊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应昊南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应昊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应昊南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为应昊南未按照《启航花苑认购协议书》约定提供全部房款的付款凭证,致使未能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应昊南违约系事实认定错误。1.全款支付购房款是在认购协议书签订之后才发生的事实,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
是首付+按揭,故一审法院认为应昊南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无事实依据。2.认购协议书相关主要条款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协议中并没有需先付房款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任何意思表示。且双方对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从首付+按揭变更为全款支付,理论上双方对优惠折率可能存在再次需要进行协商过程,以及付款时间确定,包括是否一次性还是分期付款,均需要在买卖协议中商定的事实。二、一审对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及政府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理解与适用存在错误认识。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嵊建设【2019】280号《关于印发〈嵊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并没有在公开的政府网站上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多个文件以及其他地区的政府相应文件中,均没有所谓的先付款后签约的操作流程。被上诉人涉嫌利用自身优势欺诈、误导一审法院,致使一审作出错误认识。三、应昊南一直在小心翼翼履行购房人的义务,约定的签约日即使天气不好也是去了,履约诚意明显,为保障自己的权益,提出先建立契约并没有错。即使退一万步讲,在认购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先付款后签约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围绕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审查认为,案涉《启航花苑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后,一致同意将其中的付款方式由银行按揭变更为全额一次性付清,但认购协议书的其他内容并未作出变
更。故上诉人仍应按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携带《启航花苑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全部房款的付款凭证等材料按约定时间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上诉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亦未支付首付款,要求先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付购房款,明显违反了认购协议书的约定。且根据一审承办法官现场见证网签合同的流程,在未支付购房款的前提下,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现实中亦不可能实现。故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应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再付购房款,并以此认为被上诉人违约,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同时提出被上诉人曾同意退还5万元定金,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应昊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应昊南、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6民终6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昊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娟(系上诉人之母),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良,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启航路西北侧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45445211。
法定代表人:周君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明、茹洒威,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应昊南因与被上诉人嵊州市恒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3民初6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应昊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应昊南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为应昊南未按照《启航花苑认购协议书》约定提供全
部房款的付款凭证,致使未能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应昊南违约系事实认定错误。1.全款支付购房款是在认购协议书签订之后才发生的事实,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是首付+按揭,故一审法院认为应昊南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无事实依据。2.认购协议书相关主要条款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协议中并没有需先付房款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任何意思表示。且双方对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从首付+按揭变更为全款支付,理论上双方对优惠折率可能存在再次需要进行协商过程,以及付款时间确定,包括是否一次性还是分期付款,均需要在买卖协议中商定的事实。二、一审对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及政府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理解与适用存在错误认识。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嵊建设【2019】280号《关于印发〈嵊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并没有在公开的政府网站上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多个文件以及其他地区的政府相应文件中,均没有所谓的先付款后签约的操作流程。被上诉人涉嫌利用自身优势欺诈、误导一审法院,致使一审作出错误认识。三、应昊南一直在小心翼翼履行购房人的义务,约定的签约日即使天气不好也是去了,履约诚意明显,为保障自己的权益,提出先建立契约并没有错。即使退一万步讲,在认购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先付款后签约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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