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伍晓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舞的部首【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8
qq邮箱注册【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20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守鸣杨晓昱张静
适合五一发的朋友圈【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伍某;伍晓辉;候妮娜;白金环;西安悦锦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昊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伍某伍晓辉候妮娜白金环西安悦锦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昊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如何夜间模式切换伍某伍晓辉候妮娜白金环
【当事人-公司】西安悦锦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昊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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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路航张树翔唐琳
【代理律所】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 匡威鞋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伍晓辉;候妮娜;西安悦锦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昊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白金环
【本院观点】白金环与伍某、伍晓辉、候妮娜之间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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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伍某、伍晓辉、候妮娜提交两组证据:证据一,视频,用于证明:原审法院以“疫情”为由认定白金环没有违约,故意偏袒。证据二,西安市不动产登记簿,用于证明:案涉房屋于2020年12月7日被雁塔法院查封,其没有付款的原因之一是听闻白金环其他案件涉诉,涉案房产被法院保全,又结合本案白金环恶意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案
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其享有不安抗辩权,故终止执行。白金环质证称,对两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1、视频中其不认识中介公司的人,且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一审应提交但未提交。2、该证据是伍某、伍晓辉、候妮娜与中介公司业务员的承诺而非白金环。3、双方于2020年4月1日重新签订了协议,说明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有达成了新的协议。关于登记表也不属于新证据,且是在诉讼中的查封,在2020年4月房屋是不存在不能交易的情况。悦锦唐经纪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不认可,视频中的人原来是其公司的员工,现在离职了,其公司对员头承诺是不认可的,只认可有公章的书面协议,中介公司不能把控事情进程。且这个事情还是要收到疫情的影响的。关于登记表是在诉讼中的查封,在2020年4月房屋是不存在不能交易的情况。昊悦融资公司质证称,视频证据不认可,视频中的人都不认识,关联性,目的性均不认可,关于登记表案涉房屋是在12月查封的,在2020年4月房屋是不存在不能交易的情况,也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1日白金环与伍晓辉、悦锦唐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过年是几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白金环与伍某、伍晓辉、候妮娜之间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案涉房屋的交易,故双方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伍某、伍晓辉、候妮娜上诉称白金环未按照三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完成解押手续、办理权属登记,违约行为在先。但在该期限内确因新冠疫情影响,社会生产、工作秩序无法正常进行,而且在2020年4月1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并未提出异议。白金环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通过贷款,积极偿还银行按揭尾款,于2020年4月底注销了案涉房屋抵押登记。虽然按照双方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伍某应在2020年4月2日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即2020年7月2日之前将监管资金220万元存入协议约定的账户。但在2020年5月初,案涉房屋交易已不存在障碍,而且白金环也急于完成交易取得房款以偿还其用于还贷的借款以缓解资金压力,要求伍某等尽快存入监管资金220万元,而伍某以期限未到拒绝支付,而且直至一审庭审时仍未支付,并且认为房屋总价款为220万元,而非三方合同约定的370万元。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能交易的责任在于伍某等,其不履行合同支付房款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导致损失扩大,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判处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案涉房屋市场价格情况、房产交易习惯等,认定本案
双方交易价格为三方合同约定的370万元,对伍某等辩称房屋交易价为220万元的意见不予支持,不应以备案合同作为交易合同基础,认定亦无不当。伍某等上诉关于本案支付定金已变更为2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伍某等违约,其所支付的20万元定金,白金环不再退还,原审法院对此部分判处于法有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本案《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系伍晓辉、候妮娜代表伍某与白金环签订,但伍晓辉、候妮娜系伍某法定代理人,鉴于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三人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适格。综上,伍某、伍晓辉、侯妮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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