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金润碲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两个胖子打一城市名【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红山文化玉器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1
【案件字号】(2021)湘10民终2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个性签名超拽【审理法官】李建湘罗燕青林海波
【审理法官】李建湘罗燕青林海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金润碲业有限公司;贺武文
【当事人】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金润碲业有限公司贺武文
【当事人-个人】贺武文
【当事人-公司】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金润碲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郁庆李飞
【代理律所】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日日顺物流怎么样>锦纶和涤纶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武文
【被告】湖南省金润碲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无权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力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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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解除。审理查明事实表明,美景天城项目部由贺武文、刘某、曹某2三人等系合伙经营,按照景天公司与美景天城项目部的约定,项目部负责美景天城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与房屋销售等具体事项,承担与项目相关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并独立享有项目销售的收益。金润碲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买受人与美景天城项目部就案涉房屋签订《永兴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进行了网签,金润碲业公司按约定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景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合
同具有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对此已进行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进行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7:24:13
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金润碲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10民终2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滨河路126号。
沈春阳身高体重 法定代表人:曹先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金润碲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检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贺武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金润碲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碲业公司)、原审第三人贺武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景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解除2020××××××号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润碲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廖某与景天公司撤销6062051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不能推定廖某与景天公司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廖某的授权委托书未明确约定解除买卖合同。二、廖某撤销备案合同后又将购买的美景天城(二期)2栋202号房出售给金润碲业公司,廖某(贺武文之妻)的买卖应当向国家税务部门交纳相应的税费。而廖某、贺武文为了逃避国家税款,贺武文利用其是美景天城项目部的股东,指示美景天城项目部网签经办人曹某1将属于王某的房屋直接网签给金润碲业公司。三、金润碲业公司的购房款既没有汇入美景天城项目部账户,也没有汇入景天公司。景天公司不能认可金润碲业公司与美景天城项目部的买卖,且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湖南省金润碲业公司将款转给贺武文。根据(现售)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金润碲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没有约定解除与事实不符,系错误认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金润碲业公司辩称:景天公司上诉是拖延时间,其上诉理由应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贺武文辩称:景天公司恶意诉讼,是为了拖延办理不动产证。贺武文是项目股东,资产在其妻子的名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案涉项目已超过10例变更网签,并交纳税费。
原告诉称 景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20××××××号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润碲业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请第一项为:依法解除2020××××××号网签商号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1日案外人廖某与景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景天公司开发的永兴便江美景天城(二期)2栋202号房,并一次性支付了房款1530923元,合同备案号60620512。2020年7月28日,案外人廖某与景天公司向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撤销6062051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递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申请书》和《商品备案合同撤销审批表》,该申请主要内容为:“甲方郴州市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廖某签订了坐落于永兴县××镇××路的美景天城项目的《永兴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为60620512,现因权利人放弃该房屋所有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
致,现特向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网签),同时共同申明双方所签订的《永兴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一份作废,并承诺本申请书填写内容是真实意思表达,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如因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因撤销(变更)所发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及所引起法律责任,均由双方申请人承担”。2020年8月18日,金润碲业公司与景天公司美景天城项目部就案涉房屋签订《永兴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合同网签号为2020××××××号,金润碲业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8月20日向贺武文银行账户共计转款1788888元房款(含五个车位款)。景天公司与金润碲业公司双方就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房屋登记、物业管理、其他事项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尾部出卖人处盖有景天公司美景天城项目部公章及股东刘某私章,买受人处被告金润碲业公司盖章,金润碲业公司依合同约定收到案涉房屋。尔后,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盖景天公司公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双方发生纠纷,景天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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