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兰等与晏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兰等与晏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31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33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娜沈放贾旭 
【审理法官】张玉娜沈放贾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晓兰;晏姿;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晓兰晏姿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晓兰晏姿 
av女神排行榜【当事人-公司】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国利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陈亚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国利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陈亚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国利陈亚楠 
【代理律所】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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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晓兰;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晏姿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晓兰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从双方的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看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进行协商,张晓兰也提供了网签需要的材料,但张晓兰擅自要求增加定金的违约行为导致客观上确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网签事宜,张晓兰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如何自己注册商标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晓兰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晏姿与张晓兰于2019年3月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买卖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前(含当日)提供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所
需的全部材料、签署网签合同等全部文件。故晏姿、张晓兰均需确保己方在2019年3月18日前(含当日)准备好网签备案登记手续所需全部材料,使合同处于可以进行网签的状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合同约定晏姿采用组合贷的方式进行贷款,涉案房屋系由张晓兰及其女儿刘某2作为共同借款人,而刘某2并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配合办理解押,致使涉案房屋不能进行网签。其次,在晏姿同意变更为商业贷款方式后,张晓兰存在要求晏姿增加定金50万元的行为,双方就此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亦未办理网签手续。张晓兰擅自要求增加定金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导致双方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麦田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22日函告张晓兰联系麦田公司配合签署网签合同及贷款面签手续,张晓兰均未配合。张晓兰上诉主张其一直积极提供麦田公司向其索要的各种证件、材料,在接到通知后多次到麦田公司协商合同履行事宜,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的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看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进行协商,张晓兰也提供了网签需要的材料,但张晓兰擅自要求增加定金的违约行为导致客观上确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网签事宜,张晓兰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晓兰行为构成违约,由张晓兰承担双倍返还晏姿定金四十万元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晓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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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张晓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大唐荣耀结局
【更新时间】2022-08-20 12: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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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8日,晏姿(买受人)与张晓兰(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出售北京市朝阳区×1401房屋,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5490000元,净房屋价格4670000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等价格为820000元。定金为500000元。买受人于签约当日以自行交接方式支付定金200000元,买受人于该房屋网签后1个工作日内以自行交接方式支付定金300000元。买受人拟贷款总额为3030000元。买受人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以银行资金托管方式支付不足部分房款,出卖人应配合办理资金托管手续。买受人于房屋过户前三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资金托管方式支付出卖人购房款1860000元。买卖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前提供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
签署网签合同等全部文件。买卖双方于2019年7月1日前办理缴税手续。买卖双方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10个工作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未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含),则守约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成交总价的0.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遇税、费调整还应赔偿守约方多缴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于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房屋成交总价的20%或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损失(含房屋差价、维权成本等)的,出卖人还应赔偿买受人损失:(1)出卖人逾期履约超过十五个工作日;(2)出卖人配偶或其他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房屋;(3)出卖人以提高房屋成交总价等为由拒绝出售房屋;(4)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5)房屋被查封或设置其他权属转移登记限制,导致无法办理交易手续:(6)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导致无法办理交易手续:(7)其他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若出卖人逾期履约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买受人未解除本合同且最终交易实际履行的,则逾期履约期间,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每日房屋成交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卖人有权要求买
受人于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房屋成交总价的20%或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含房屋差价、维权成本等)的,买受人还应赔偿出卖人损失:(1)买受人逾期履约超过十五个工作日;(2)买受人或其配偶拒绝购买该房屋;(3)买受人以降低房屋成交总价等为由拒绝购买房屋;(4)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导致无法办理交易手续;(5)其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若买受人逾期履约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出卖人未解除本合同且最终交易实际履行的,则逾期履约期间,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每日房屋成交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晏姿向张晓兰支付了定金200000元。    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晏姿主张张晓兰存在拒绝网签的违约情形,并提交了聊天记录、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通知函》等证据,显示:2019年3月27日麦田公司工作人员在名称为“晏美女九龙花园后期”中发送了《晏姿草拟网签》的文件,并提示张晓兰看下信息,如果没问题麦田公司这边就能出网签了。此后双方未网签。2019年4月22日,麦田公司向张晓兰发送《通知函》,告知张晓兰联系麦田公司配合签署网签合同及贷款面签手续。上述通知函,麦田公司在“晏美女九龙花园后期”中亦进行了发送,并表示,“合同约定的网签时间已经延迟了一个多月了,请阿姨帮忙支持下我们工作”;张晓兰在中回复称“你给我发这个网签提示是什
么意思啊,你们,咱们那个谈的那个合同的约定,那个付款,你们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一直也不付款的话,你发一个,这个有什么用呢”。庭审中,张晓兰还表示,其于2019年3月19日向麦田公司提交了网签需要的材料,之后麦田就通过给张晓兰发了草拟合同,但张晓兰没有看草拟合同,张晓兰认为草拟合同应该面谈。张晓兰还表示,其曾经要求晏姿增加500000元定金,但只是和晏姿商量,如果晏姿不同意增加定金,张晓兰也可以网签,但麦田公司没有组织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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