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婷、新乡市银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刘婷婷、新乡市银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五一劳动节的来历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8 
【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4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郭中伟 
【审理法官】周云贺程俊林郭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婷婷;新乡市银港置业有限公司;徐一林;徐粉娟 
【当事人】刘婷婷新乡市银港置业有限公司徐一林徐粉娟 
【当事人-个人】刘婷婷徐一林徐粉娟 
【当事人-公司】新乡市银港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玲玲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赵晓云(实习)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吴伟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徐宝帅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常莉莉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玲玲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赵晓云(实习)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吴伟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徐宝帅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常莉莉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玲玲赵晓云(实习)吴伟徐宝帅常莉莉 
【代理律所】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探戈基本步【原告】刘婷婷;新乡市银港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三艘航母分别叫什么【被告】徐一林;徐粉娟 
【本院观点】关于银港公司分别与徐粉娟、刘婷婷、徐一林之间的协议性质、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银港公司分别与徐粉娟、刘婷婷、徐一林之间的协议性质、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中,徐粉娟系以刘婷婷的代理人的身份在内部认购协议上签字,订购了新科.状元城2号楼东单元22层中户,但徐粉娟并非该内部认购协议的当事人,
该协议相对方系刘婷婷,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后经协商,换购成了4号楼1单元16层西户,刘婷婷与银港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签订内部认购协议,该协议对案涉房屋基本情况、价款、付款方式、生效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应当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条件为买方第一次房款交给卖方后生效。刘婷婷称其于2015年12月20日向银港公司支付房款92095元,此时生效条件已成就,且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银港公司与徐一林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婷婷主张银港公司与徐一林恶意串通签订该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刘婷婷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本案中5万元的性质问题。银港公司主张该5万元系定金,不应计入房款理由明显缺乏依据,原审根据案件事实、交易习惯认定该5万元应当计入房款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上诉人刘婷婷主张银港公司应当交付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等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中银港公司与徐一林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徐一林已支付全部房款,案涉房屋已交付,徐一林合法占有该房屋,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权利
梅干菜烧肉的做法义务。故刘婷婷主张银港公司应当交付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系事实上不能履行,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内部认购协议约定,待买方的全部房款到达卖方账户即为交房日期,刘婷婷未支付全部房款,故银港公司并未逾期交付,上诉人刘婷婷主张银港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案涉房屋事实上已无交付之可能,上诉人刘婷婷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上诉人银港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有无依据,是否应支持的问题。合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本案中,上诉人银港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既不符合法定解除,也不符合约定解除之规定。故上诉人银港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双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15元,由刘婷婷负担8382元,由新乡市银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9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2:30:19  对妈妈爱的表达短句子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5年8月5日,银港公司(甲方)和刘婷婷(乙方)签订了《新科·状元城内部认购书》,主要约定:1、刘婷婷购买新科.状元城2号楼东单元22层中户,面积99.29㎡,单价3580元/㎡,总房款355458元;2、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的同时,向甲方缴纳认购定金5万元;3、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30日内,即2015年9月5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115458元(含定金),余款240000元乙方须向甲方指定的银行提交符合要求的按揭贷款材料,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到指定的银行按揭贷款相关手续。4、乙方如未按照本认购书付款方式条款的约定时间及金额履行义务的,则视为乙方违约,房屋优惠取消,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书,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且乙方所缴纳的认购金不予退回。该认购书下方银港公司经办人处有王莹签字,乙方代理人处有徐粉娟签字。当日,刘婷婷缴纳了定金5万元。银港公司向刘婷婷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刘婷婷支付的2号楼东单元22层中户99.29㎡定金5万元。但欠条日期填写的是2014年1月8日。    之后,银港公司和刘婷婷协商将新科.状元城2号楼东单元22层中户换购成4号楼东单元16层西户。2015年12月20日,刘婷婷支付房款92095元。银港公司向刘婷婷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刘婷婷支付的4号楼东单元16层西户(131.78㎡)款项92095元。2017年2月14日,银港公司与刘婷婷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一份,主要
约定:1、买方购买卖方开发的位于新科.状元城项目的4号楼东单元16层西户,面积131.87㎡;2、因该项目暂时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经双方协商该商品房按3580元/㎡;3、房款总额472095元。本协议订立时,买方向卖方交纳该房屋的首付款即总房款的30%142095元,余款33万元待卖方具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时,买方提供相关手续,共同到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待该房屋贷款金额全部到达卖方账户时,视为买方将房款全部交清。4、暂定2017年6月30日前按照约定的交房标准将所选房屋建好,待买方的全部房款到达卖方账户后即为交房日期(以卖方给买方开出的收款收据日期为准)。若因卖方原因导致该房屋贷款不能办理的,买方可以选择退房或补缴剩余房款;若选择不交房款,卖方收到全部房款后应立即将房屋交于买方;在买方房款没有全部到达卖方账户之前,卖方有权不予交房。5、房产证待卖方具备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8个月内办理,买方提供相关证件。6、本协议一式两份,买方签字,卖方盖章且买方第一次房款交给卖方后生效。本协议有刘婷婷签字和银港公司的公章。    2019年5月10日,新科.状元城小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9年11月22日,银港公司向刘婷婷寄送了一份邮件,收件地址为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西小吴村行政路西段19号,收件人为刘婷婷。该邮件因“迁移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未妥投,被退回。    2020年4月25日,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向刘婷婷出
具《律师函》,主要内容为:您与银港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认购位于新科.状元城的4号楼1单元16层西户。该项目于2019年5月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条件。期间,银港公司多次通知您前来办理网签、银行按揭贷款等手续,但你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现又处于关机状态,造成网签手续至今未能办理。2019年12月15日我们用特快专递的方式给你下达了律师函被退回。现再次致函如下:请您于5月1日前到银港公司办理房屋的网签及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逾期未到银港公司办理,银港公司将依法解除《内部认购协议》。2020年4月26日,银港公司的经理毛选峰向刘婷婷邮寄了该《律师函》,收件地址为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西小吴村行政路西段19号,刘婷婷于4月27日收到。之后刘婷婷通过电话、等方式和毛选峰就案涉房屋进行网签进行沟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8月26日,银港公司和徐一林签订了编号为2020-082601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徐一林购买引港公司开发的新科.状元城小区4号楼1单元16层11603号房屋,建筑面积131.49㎡,单价6500元/㎡,总价854685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20年4月24日已付房款18万元,剩余房款674685元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之前,2020年4月27日,徐一林向银港公司转账180000元;合同签订之后,8月27日、8月31日,徐一林分别向银港公司转账500000
元、174685元。银港公司和徐一林签订的2020-082601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26日在新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备案。2020年8月27日,徐一林向小区物业交纳了物业费1890元、装修押金1000元、垃圾清运费394元,并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新科.状元城业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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