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比亿还要大的单位>毕业生自我鉴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9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13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晓丰刘国俊刘佳洁
【审理法官】黄晓丰刘国俊刘佳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梦瑶;黄岚;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款码怎么弄商家收款码【当事人】赵梦瑶黄岚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梦瑶黄岚
【当事人-公司】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七夕情人节说说【代理律师/律所】郭慧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邢龙北京和之盾律师事务所;刘玉庚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慧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邢龙北京和之盾律师事务所刘玉庚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慧慧邢龙刘玉庚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和之盾律师事务所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梦瑶;黄岚;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期间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赵梦瑶与黄岚及麦田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支付协议》等一系列交易文件,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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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梦瑶与黄岚及麦田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支付协议》等一系列交易文件,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黄岚自行解除抵押及赵梦瑶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时间均超
出了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双方均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容忍,此后黄岚与赵梦瑶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付款、过户、交房时间等事项多次进行协商,系双方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后双方协商未果,现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就解除合同的后果一节,双方未对变更后的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黄岚应将赵梦瑶支付的200万元定金予以返还,赵梦瑶和黄岚的上诉主张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梦瑶和黄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乾隆是几皇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赵梦瑶负担19400元(已交纳),由黄岚负担194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3:45: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4日,赵梦瑶与黄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系列交易合同,约定赵梦瑶向黄岚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6号楼601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共163.3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京房权证海私字第xxx
号,房屋总价款为1190万元整,其中定金为200万元整,120万元根据《房款支付协议》支付,剩余购房款共计848万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物业保证金12万元整于物业费用结清当日支付,户籍迁出保证金10万元整于户籍迁出当日支付。《房款支付协议》约定,2020年5月7日前买卖双方应签署《履约担保协议》且确认支付条件成立后买方于5月15日前支付120万元,若卖方拒绝签署《履约担保协议》,则120万元买方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以银行资金托管方式支付,卖方应当自筹钱款注销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应当于2020年5月10日前提供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所需要的全部材料、签署网签合同等全部文件,应当于2020年6月3日前办理缴税手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于过户当日将房屋交付买方。 合同签订后,赵梦瑶向黄岚支付定金200万元。5月7日,赵梦瑶按照《房款支付协议》签署了《履约担保协议》,但黄岚未配合签署《履约担保协议》,黄岚表明将自筹钱款注销房屋抵押登记。2020年6月28日,黄岚通知赵梦瑶对该房屋已经解除抵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遂就合同继续履行事宜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7月9日,赵梦瑶委托京师律师事务所向黄岚发送律师函,称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未解除,黄岚最晚应于7月16日之前配合赵梦瑶完成网签备案登记手续,7月31日前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剩余购房款在完成房屋权属
转移登记手续当天通过银行监管的方式支付给黄岚账户。7月14日,黄岚委托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向赵梦瑶发送律师函,称黄岚已如期履约完成合同项下相关义务,赵梦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除交付定金之外的其他任何一项义务:1、于2020年5月10日前完成购房资格审核;2、于2020年5月10日前需提供网签备案登记手续所需全部材料,与黄岚签署网签合同;3、于2020年5月15日前向黄岚支付120万元购房首期款;4、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黄岚支付剩余房款848万元。黄岚要求赵梦瑶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履约:1、严格按照双方于2019年9月4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支付协议》作为唯一履约依据,完成各自履约义务。……3、赵梦瑶应于2020年7月14日前将购房首期款120万元打入资金托管账户,并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到黄岚账户。4、赵梦瑶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剩余房款848万元打入资金托管账户。5、赵梦瑶应于2020年7月16日与黄岚签署补充协议,明确过户等一系列事宜。7月15日,赵梦瑶通过购房资格审核。之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 另询,麦田公司称双方解除合同,中介费可以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赵梦瑶与黄岚及麦田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支付协议》等一系列交易文件,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赵梦瑶在黄岚自行解除抵押后未提出异议,黄岚亦未对赵梦瑶于2020年7月15日购房资格核验通过提出异议,双方对于继续履行合同协商未果。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均无过错,故黄岚应将赵梦瑶支付的200万元定金予以返还,赵梦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黄岚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关于使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黄岚与赵梦瑶于2019年9月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支付协议》;二、黄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梦瑶返还购房定金200万元;三、驳回赵梦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梦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黄岚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2.诉讼费由黄岚承担。事实和理由:合同解除的根本和主要原因是黄岚根本违约,赵梦瑶不存在违约行为。1.黄岚构成根本违约。黄岚未能及时解除房屋抵押,导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过户交付,且超过15个工作日,构成根本违约;房屋解除抵押后,黄岚向
赵梦瑶发送律师函要求对原合同数条根本条款进行变更,该行为表示其拒绝履行原合同,构成根本违约;黄岚违约后,赵梦瑶与其协商合同的后续履行问题,法院不能因此认定赵梦瑶对黄岚的违约行为没有提出异议,赵梦瑶向黄岚发送律师函中提出新的履约期限,就是对黄岚违约行为的异议。2.赵梦瑶不构成违约。黄岚选择自行解除抵押且延迟履行,导致如果赵梦瑶仍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购房资格核验不符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赵梦瑶进行购房资格核验是在黄岚解除抵押且双方未就合同履行期限达成新的合意之后,不会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麦田公司并未督促赵梦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购房资格核验和网签。 黄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赵梦瑶的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由赵梦瑶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梦瑶先构成根本违约。1.赵梦瑶为恶意逃避购买二套房高额税费,在合同约定的网签时间之前故意未通过首套购房资格核验,致使无法完成网签备案手续,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赵梦瑶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后期购房资金,构成逾期违约,对黄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支付违约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一审法院无故拖延审理期限,且对房产进行不合理查封,查封后的通知程序也存在违法情节;4.黄岚按照约定选择自行解除抵押后如期向银行提出了解押申请,不存在违约行为;5.黄岚一直对赵梦瑶未依约进行购房资格核验及支付房款提出异议;6.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黄岚提交了五份其与麦田公司李某的通话录音文字稿及光盘,证明:1.其要求赵梦瑶承担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2.赵梦瑶没有履约能力;3.麦田公司多次认可赵梦瑶违约,并愿意承担违约金;4.一审过程中,黄岚提交了与赵梦瑶爱人的录音,说家庭属于工薪阶层。赵梦瑶质证意见为: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不属于新证据,且李某说了赵梦瑶另有资金,只是由于黄岚未同意签订履约担保协议,所以时间延长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麦田公司质证意见为:认可真实性,但李某明确表示违约的认定他说了不算,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理解,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期间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赵梦瑶和黄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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