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电宝科技有公司、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光疗甲怎么卸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53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柳江某某符建华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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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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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秋节日短信湖南优电宝科技有公司;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优电宝公司、和翔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本案开庭前涉案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优电宝公司请求确认《洋湖国际创富中心内部认购协议》有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交易的主要内容。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无效执行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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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交易的主要内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洋湖国际创富中心内部认购协议》对所出售商品房的
坐落、面积、单价、总价款等商品房买卖核心条款作出了约定,且在上述协议中明确约定在优电宝公司在接到和翔公司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与和翔公司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应当认定《洋湖国际创富中心内部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事先达成的合意,且和翔公司在一审开庭前涉案房屋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和翔公司上诉主张签订协议时其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且优电宝公司不是和翔公司内部职工,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洋湖国际创富中心内部认购协议》中约定和翔公司承诺于2018年9月1日前办理网签手续,但和翔公司至2019年5月31日办理预售许可变更后,涉案房屋才包含在预售范围,和翔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明确:“工业地产项目入驻企业须经园区审核后再办理租售手续,企业的产业类型原则上应基本符合该工业地产项目可研报告的产业类型。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在办理不动产证前,将企业的工商、税务关系落入所在的园区。园区应要求开发企业与租(销)售对象建立行之有效的准入及退出(回购、回租)机制”。本案中,按上述规定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工业地产项目入驻企业”应当是指优电宝公司,并且在2019年3月6日和翔公司向优电宝公司公司出具的《回复函》中载明按照园区要求,只有将
工商地址变更到园区才可以进行办理入园手续的第一步。如果急需网签请贵司尽快提交资料办理入园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入园手续办好方可办理网签及办理不动产证。直至2019年7月23日才进行首次工商和税务迁移盖章,一审法院认定和翔公司取得涉案房屋预售许可后涉案房屋未办理网签手续系优电宝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和翔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正确。优电宝公司上诉主张其对逾期办理网签不存在任何过错,本院不予支持。因优电宝公司、和翔公司对涉案房屋未办理网签均有一定的过错,且优电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逾期办理网签对其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和翔公司按600元/天的标准向优电宝公司支付违约金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优电宝公司、和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2248元,由湖南优电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2元,由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96元,由湖南优电宝科技有公司负担2248元,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5: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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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优电宝科技有公司、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5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优电宝科技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友军,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湖南子曰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卉,湖南子曰道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优电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电宝公司)、上诉人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翔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电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优电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和翔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适用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该规定中第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工业地产项目的入驻企业指的是工业地产的开发人即和翔公司,而在一审判决中却认为工业地产项目的入驻企业为优电宝公司,致使错误认定只有在优电宝公司通过园区审核后,才可以与和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为在和翔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能办证的原因系优电宝公司单方造成的,实属错误。关于长沙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在办理不动产证前,将企业的工商、税务关系落入所在的园区”之规定,该规定明确的只是工业地产项目用房的购买人与和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办理不动产证前,和翔公司应履行的一些积极义务。二、优电宝公司对逾期办理网签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优电宝公
司对逾期办理网签存在过错属事实认定错误。三、和翔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便收取优电宝公司2,130,000元,已给优电宝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优电宝公司与和翔公司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和翔公司应当依法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四、涉案房屋艾邦科技产业园自2017年4月1日就被和翔公司抵押给银行,和翔公司股东即湖南正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股30%),也明确向业主阐述不能办理网签的实际原因,即和翔公司经营不善,涉案项目不能竣工验收,不能办理解封手续才导致包括优电宝公司及艾邦科技产业园一栋大部分业主也不能办理网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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