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仕国、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 ...
谢仕国、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7 
【案件字号】(2021)赣11民终26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晓红范全敏万利剑 
【审理法官】聂晓红范全敏万利剑 
龟兔赛跑新编400字四年级【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仕国;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谢仕国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仕国 
【当事人-公司】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哪些蔬菜是碱性的【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网购注意事项【原告】谢仕国 
【被告】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日,谢仕国与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饶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章第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谢仕国认可案涉合同已经办理了网签。二审法院认定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健康证在哪里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明确约定了案涉房屋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登记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抵押债务履行期限至2023年,故上诉人要求解除该抵押,并由被上诉人支付其银行贷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被上诉人作为出卖人,应履行其合同义务,现上诉人谢仕国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谢仕国要求被上诉人上饶高铁经济试
卡巴斯基key怎么用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善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手续(如网签、提供发票等),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对一审判决驳回谢仕国的要求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善商品房买卖的网签手续的诉请,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已办理了案涉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上诉人该项诉请已经实际得到履行,故本院不再作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仕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鉴于上诉人的部分诉请已实际履行,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150元,由上诉人谢仕国负担100元,由被上诉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0:20: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款2万元购房定金。2021年2月27日,原告谢仕国与被告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开发建设的上饶恒大珺悦府7号楼1-701室签
订了《上饶恒大珺悦府商品房认购书》。2021年3月1日,原告谢仕国在被告提供的《上饶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被告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其认可在2021年3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是上饶恒大珺悦府7幢1单元701号房,合同总价款为1114460元;合同第四条载明该商品房已抵押,抵押类型为在建工程及附属土地抵押。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14338元,于2021年3月8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77512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未开具发票,至今未办理网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原告要求被告开具发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本案所涉商品房存在在建工程抵押,原告要求解除抵押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网络化管理系统,能否办理网签,非被告一方即可为之事,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网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房款至商品房买卖手续办理结束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仕国开具购房款相应的合法发票;二、驳回原告谢仕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谢仕国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现距上诉人支付全部房款至今已达8个多月,已签订的合同仍未给上诉人且未按约定进行网签正式合同及备案。被上诉人故意不完善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手续,导致上诉人额外多支出了利息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上诉人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全部房款支付至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手续办理结束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银行贷款4.35%利息的损失;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要求审查不全面,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完善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手续。但一审法院以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行内,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网络化
管理系统,能否办理网签,非被上诉人一方即可为之事为由不予支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备案为被上诉人应尽的责任,如需上诉人配合的,上诉人自会全力配合,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30日内完善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手续并完成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仕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鉴于上诉人的部分诉请已实际履行,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谢仕国、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11民终26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仕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茶圣东路文创中心某某楼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958NG7J。
     法定代表人:肖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仕国因与被上诉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2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庆一词最早出现在何时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谢仕国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现距上诉人支付全部房款至今已达8个多月,已签订的合同仍未给上诉人且未按约定进行网签正式合同及备案。被上诉人故意不完善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手续,导致上诉人额外多支出了利息损失。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上诉人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全部房款支付至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手续办理结束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银行贷款4.35%利息的损失;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要求审查不全面,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完善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手续。但一审法院以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行内,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网络化管理系统,能否办理网签,非被上诉人一方即可为之事为由不予支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备案为被上诉人应尽的责任,如需上诉人配合的,上诉人自会全力配合,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30日内完善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手续并完成备案手续。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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