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平、邵亚琼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一平、邵亚琼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1 
【案件字号】(2021)闽04民终470号 
【审理程序】只有一个地球读后感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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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何善坚林玮玮程哲明 
【审理法官】何善坚林玮玮程哲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一平;邵亚琼;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一平邵亚琼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一平邵亚琼 
【当事人-公司】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凤清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管昌庆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邓永德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凤清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管昌庆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邓永德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凤清管昌庆邓永德 
【代理律所】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 
2015年高考时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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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一平;邵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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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先进个人材料【被告】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对王一平、邵亚琼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全案分析认定。王一平、邵亚琼与合元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查封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合元置业位于永安市××街道××村马坑一宗国有出让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设工程(第一次拍卖)公告》,其中第3条明确:“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房产42套,建设面积约4377.64平方米,不在本次拍卖房产范围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一平、邵亚琼与合元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字后,林孙康分别于2015年的3月20日、5月18日各向合元置业在建设银行的房屋预售款监管账户3500××××7443账户转账320000元、310000元,备注转账用途为“王一平购房款”。林孙康向合元置业转入王一平、邵亚琼购房款计630000元且备注购房款及永安市新安大院70幢203室房屋已网签至王一平、邵亚琼名下之事实,应予以认定,王一平、邵亚琼对涉案70#203室购房余款12866元尚未缴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王一平、邵亚琼可以主张合元置业继续履行合同。但王一平、邵亚琼在尚未全面履行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王一平、邵亚琼主张合元置业应将涉案房屋予以交付及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一平、邵亚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9元,由王一平、邵亚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6:00: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王洪木与管礼玲系夫妻,王一平系其婚生长子;王洪木系柯英夫。2010年3月4日,管礼玲转入郑诚加工商银行账户220000元,王洪木于同日分别转入120000元和160000元,再于2011年9月28日转入500000元,柯英受王洪木的委托分别于2011年3月23日和次日各转款给郑诚加250000元。    王洪木于2014年7月9日向合元置业出具了二份收条,其中一份主要载明:今收到郑诚加归还2011年9月28日马坑地块投资款本金253328元,截止计息时间按1分计23728元,合计277056元。该款请转入以下账户:抵房70﹟203室;另一份收条收款人备注系柯英,王洪木代,主要载明:今收到郑诚加归还…收益400000元,抵房70﹟203室。林孙康分别于2015年的3月20日、5月18日各向合元置业在建设银行的房屋预售款监管账户3500××××7443账户转账320000元、310000元,备注转账用途为“王一平购房款”。    合元置业于2013年5月3日成立,从事房地产业,2015年11月24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黄祯祥变更为林孙康。合元置业于2014年1月29日将涉案关联的位于永安市××街道××村马坑地块[永国用(2013)第30375号]地块办
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于2020年3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解除。    王一平、邵亚琼作为买受人与合元置业作为出卖人签订了一份无落款日期的编号为YS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王一平、邵亚琼购买合元置业开发的永安市××幢××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34.06平方米,房屋总价为642866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预售款监管账户上;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8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合元置业于2014年8月14日分二次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付款方名称为王一平、邵亚琼,付款金额分别为500000元和142866元不动产项目为新安大院70幢203室。2014年8月12日,涉案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未办理备案。    2019年12月30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合元置业位于永安市××街道××村马坑一宗国有出让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将永安市××街道××村马坑地块[永国用(2013)第30375、30374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已设定抵押及查封的在建工程建筑物房地产挂网拍卖,拍卖的具体在建工程包括案涉城区××路××号××幢××房产。2020年2月14日,永安市永顺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41024355元竞得上述拍卖物。同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发出(2019)闽0481执157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永安市房产管
理局、永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协助解除对合元置业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街道××村××宗国有出让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及上述在建工程的查封,并要求永安市房产管理局、永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协助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永安市永顺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2020年5月28日,一审法院依照王一平、邵亚琼的申请,保全查封了登记在合元置业名下的涉案永安市新安大院70幢203室房屋(首封)。另外,因合元置业尚欠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审法院依照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于2020年6月22日根据(2020)闽0481执116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合元置业名下的已网签至个人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坐落于永安市新安大院70幢、71幢、72幢的42套房屋(含涉案203号房屋)。2020年8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闽04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即王一平、邵亚琼的异议请求。    庭审中,林孙康就其向合元置业转入购房款事宜提出异议,认为该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其不认识王一平、邵亚琼,也未曾转款,该行为是公司的财务人员所为,其银行卡在财务人员手里。本案系以房抵债,债务系郑诚加欠王洪木的,而非林孙康所欠。王洪木与郑诚加之间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借贷属于违法的借款,还表示林孙康、郑诚加、王洪木并未对郑诚加所欠的王洪木债务达成合意,性质的不合法之债亦无法
转移;王一平、邵亚琼提出林孙康与郑诚加系亲戚,郑诚加系涉案马坑地块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即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元置业的实际控制人,林孙康投资合元置业之后,承接了郑诚加(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王洪木的款,并确认转为本案购房款。    诉讼过程中,经释明,王一平、邵亚琼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即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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