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荣平、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荣平、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5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23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气势音乐【审理法官】何佐 
【文书类型】兰花草为什么是禁歌判决书 
【当事人】蔡荣平;刘宇 
【当事人】蔡荣平刘宇 
【当事人-个人】蔡荣平刘宇 
【代理律师/律所】吴水金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李鼎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水金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李鼎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水金李鼎 
【代理律所】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蔡荣平 
【被告】刘宇 
【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宇向蔡荣平主张返还购房款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02 01:53:23 
蔡荣平、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23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荣平。中国历届奥运会奖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水金,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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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荣平因与被上诉人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院为改革试点单位,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蔡荣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协议》,属于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该协议内容由中介广州市兴富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告知汤美欣并取得其同意,从被上诉人与汤美欣的网签可以佐证。上诉人将其与汤美欣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被上诉人,汤美欣一直都是知情同意的。一审以未取得汤美欣同意因此认定对汤美欣不发生法律效力是错误的。二、《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根据协议的内容,被
上诉人有两种选择,其一是等上诉人拿到执行款后退回给被上诉人,其二是将汤美欣案件所有的权益变更到被上诉人名下。因此《协议书》是可以继续履行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未拿到执行款的情况下就要求上诉人退款,是与协议内容相悖,不应当得到支持。三、涉案房屋已经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而且支付房款给汤美欣是被上诉人同意支付的,被上诉人应承担房屋买卖的风险。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宇辩称:我方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的处理。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准确的,但是被上诉人认为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协议并未表达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效果,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该协议没有表达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虽然协议上没有直接写交易价款、付款时间等,但双方当时实际上已经就此达成一致,通过原告的证据录音可以反映双方协定的交易价格是255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也就每笔款项的付款时间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形成了对协议的补充,使协议成为一份完整的房产交易合同。并且从原告的证据录音中也反映出涉案双方确认的交易逻辑是上诉人从汤美欣处购买的涉案房产,而被上诉人是向上诉人购买涉案房产,上诉人据此赚取两次交易的差价。第二,正如一审判决所述,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获得相对方同意,而本案并没有达成
该条件。第三,从本案的相关事实也可以印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上诉人把涉案房产转售给被上诉人,体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后,上诉人是向汤美欣付款。涉案房产至今都掌控在上诉人手中,并没有像上诉状所述交付给被上诉人,甚至直到2018年6月,上诉人知道房产被查封后,仍然要求被上诉人在2018年9月继续支付75万元房款,可见上诉人作为卖家是想将房产风险全部转嫁于被上诉人。最后,涉案房产被查封后,上诉人已经起诉案外人汤美欣解除合同并获得胜诉判决并申请执行,从合同相对性而言,显然上诉人与汤美欣的合同权利义务也并未转让给被上诉人。综上,被上诉人认同一审判决的结果,但认为一审有关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协议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认定是有误的,被上诉人实际上一直向上诉人购买涉案房产。
原告诉称     刘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刘宇与蔡荣平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协议》,蔡荣平向刘宇退还已付款项950000元以及赔偿利息(以95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蔡荣平向刘宇赔偿一倍定金4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蔡荣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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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蔡荣平(甲方)和刘宇(乙方)签署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协议》,载明“经双方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并一致同意甲方将自己于2018年1月16日订购的地址为增城区新塘镇××花园××房的房产购买权转让给乙方行使并由乙方购入该房产。甲方与原卖方汤美欣所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所述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由乙方去执行。乙方支付给甲方购房订金壹拾伍万元。甲方全力配合并协助乙方与原卖方汤美欣处理好购房关系及购房手续直到整个交易过户过程全部办妥为止,如在2018年5月1日前,双方确定甲方无法交易该物业,则甲方三天内无息退还所收订金。”。
     2019年7月17日,蔡荣平(甲方)和刘宇(乙方)签署一份《协议书》,载明“鉴于在购买汤美欣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花园××房的过程中,汤美欣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房屋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由蔡荣平委托律师以蔡荣平名义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追究汤美欣的责任。途中发生的费用,由蔡荣平先行垫付。案件得到的赔偿所有权益归刘宇。待收到赔偿后,刘宇从赔偿款中退回甲方所垫付的费用。”。
暑假安全教育讲话稿     2018年4月18日,刘宇向蔡荣平支付款项150000元,蔡荣平向刘宇出具订金收据。
     2018年5月16日,刘宇向蔡荣平支付200000元,蔡荣平向刘宇出具首期房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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