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睿与党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睿与党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6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义勋彭澍李婧雯 
【审理法官】孙义勋彭澍李婧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网页页面设置
【当事人】曹睿;党利勇 
【当事人】曹睿党利勇 
【当事人-个人】曹睿党利勇 
【代理律师/律所】合肥旅游景点大全王艳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艳 
【代理律所】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睿  使用这部IPHONE重设您的APPLE ID密码
【被告】党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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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个人总结
【本院观点】二手车辆的价值受车况、年限、维修、配件、油耗、新车价格变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原告仅依据其2017年购买车辆价格及网上截图,证明2019年10月26日债务到期日案涉车辆价值62万元,并以此主张被告赔偿其11万元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清算拍卖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审理。    本案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明确约定上诉人还款期限及数额,若上诉人按期还款则被上诉人归还车辆,并保证过户;若上诉人未按期还款则被上诉人有权处理车辆。该协议名为买卖协议,实质是双方意在设立让与担保关系,其基础关系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关系名为买卖协议实为让与担保协议的理由成立,被上诉人认为本案双方系二手车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二、关于被上诉人变卖车辆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的问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尊重当事人对各自实体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本案《二手车买卖协议》中约定的“如乙方在2019年10月26日前未偿还费用,甲方有权处理车辆",是双方对车辆处分权的约定,该约定双方均无异议,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约定。从案件查明情况看,双方约定如上诉人在2019年10月26日前未偿还费用,被上诉人有权处理车辆,10月29日被上诉人党利勇与案外人叶伟签订协议并于当日将车辆转移至案外人杨战峰名下。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已于2019年10月23日将车辆处理未到约定时间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不当,应予纠正。三
、关于双方合同中约定“折旧费"的认定问题。由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实为让与担保协议,“折旧费"实质是上诉人占用被上诉人资金产生的利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受到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中年利息和违约金约定不能超过24%,本案中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明显高于该规定,对于高出规定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26日清偿上诉人欠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35万元整,2019年9月29日清偿上诉人欠陕西宝鸡农商银行东开发区支行16万元整。故起息日应为2019年9月29日,10月29日被上诉人将车辆转卖给案外人,故借款期限应为31天,即利息应为51万元×24%÷365×31天=10395.62元。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涉及让与担保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对处理车辆的方式、车价等并未明确约定,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被上诉人变卖涉案车辆的价款为54.5万元。被上诉人变卖车辆后扣除借款本金、利息外的款项应退还上诉人。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为51万元,被上诉人将涉案奔驰车以54.5万元售出,故被上诉人应将54.5万元中扣除51万元本金及10395.62元利息之外的剩余部分退还上诉人,即应退还数额为:54.5万元-51万元-10395.62元=24604.38元。上诉人认为应参照同型号同级别车辆市场价赔偿损失11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于案由、处分权、折旧费
的认定均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宝鸡市金台区(2019)陕0303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承担;    二、撤销宝鸡市金台区(2019)陕0303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党利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上诉人曹睿24604.3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曹睿承担1950元,由被上诉人党利勇承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电饼铛怎么做爆米花
【更新时间】2022-08-16 20:25: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3月20日原告购买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该车发动机号27682430205281,车架号WDDUG6CB6FA174449,3月23日车辆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以该车辆在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3月31日该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9月26日原告曹睿(乙方)与被告党利勇(甲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乙方曹睿同意将个人名下陕CSu999号黑奔驰S320轿车卖给甲方,售车价格伍拾壹万元整,付款方式:第一笔付给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杭州钱江支行,转账叁拾伍万元整。第二笔付给陕西宝鸡农商银行东开发区支行,转账壹拾陆万元整,合计付款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车辆2019年9月26日交付甲方,2019年9月26日前的违章由乙方处理。2019年9月7日后的事故违章由甲方处理,乙方不负责任。车辆交付钥匙壹把,其余手续从车贷公司领取,并由车贷公司负责过户给甲方。同时,该协议上还记载:曹睿承诺2019年10月6日前如能将伍拾壹万款项还清,付给甲方壹万元折旧费用;2019年10月16日如能将伍拾壹万款项还清,付给甲方贰万元费用;2019年10月26日如能将伍拾壹万元款项还清,付给甲方叁万元折旧费用,甲方在乙方还款后归还车辆,并保证过户。如乙方在2019年10月26日前未偿还费用,甲方有权处理车辆。此协议签字生效,有异议可通过当地法院处理。原、被告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被告按约向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5万元,向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清车辆剩余贷款,后被告将车辆开走,并于9月27日办理车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9月29日该车转移登记至宝鸡巨凯隆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党利勇)。2019年10月23日被告党利勇将车辆放置在案外人叶伟处,10月29日被告党利勇(甲方)与案外人叶伟(乙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奔驰车辆,发动机号27682430205281,车架号WDDUG6CB6FA174449,转让给乙方,车
价为545000元。甲方现给乙方手续有产权证、行驶证、保险单。成交日期:2019年10月29日10时00分,同时,协议备注:甲方将车过户提档后,乙方一次性将车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10月29日车辆转移登记至案外人杨战峰名下,10月31日叶伟给被告分两次银行转账共计5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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